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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插图本)
1.25 第六章 十二年之后

第六章 十二年之后

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第三十四款规定:“至各口情形不一,所有贸易及海面各款恐不无稍有变通之处,应俟十二年后,两国派员公平酌办。”(1)(同年签订的中法《黄埔条约》第三十五款也有大致相同的规定。)那个时候,正炮声初息,王朝中人惊魂甫定,与刚刚结束的一番遭遇相比,12年之后的事是很渺茫的,正窃喜于“万年和约”换来的太平,紫禁城景物依旧,他们还不可能体会到自己轻易接受的改约一条,包含着极其沉重的分量和无穷无尽的麻烦。但是,无知从来不是一种护符。他们的不认真面对着西方人的认真,他们的倨守反衬出西方人的进逼。由此引出的交涉终于发展为侵略和反侵略的武装冲突,随之而来的,是近代中国第二次民族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