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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社会的新陈代谢(插图本)
1.6 四、宗族和行会

四、宗族和行会

附属于上述政治构造的是各种社会组织。中国封建社会的官僚系统以县令为末秩,但就政制而言,县之下还设置都、图、乡、里、正等南北各地名目不一的乡镇组织。更下面,则是直接渗入老百姓之中的保甲组织。两者都是封建国家最基层的政治组织,但又在某些方面起着社会组织的作用,可以看做一种过渡物。

真正的社会组织,在农村,是家庭体系,即所谓宗法组织。这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组织,是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主义官僚政治的基石。它不属于行政体系,但它所起的作用是行政组织远远不能比拟的。宗族的存在,以血缘为纽带,自成一种社会集体。宗祠、祖茔、族谱、族规、族长,以及场面盛大的祭祀构成了它的物质外壳。其灵魂则是“敬宗收族”。赵翼《陔余丛考》说:“世所传义门,以唐张公艺九世同居为最。然不自张氏始也。《后汉书》:樊重三世共财。缪彤兄弟四人皆同财业。及各娶妻,诸妇遂求分异,彤乃闭户自挝。诸弟及妇闻之,悉谢罪。蔡邕与叔父从弟同居,三世不分财,乡党高其义。”(24)历史学家对数世同居共财的人和事枚举而历数之,说明这一类事例即使在封建社会里也不多见。但同姓同宗的村落却遍地皆是。烟火连接,比屋而居,虽家与家分炊,但同一血缘合成了巨大的向心力。一个人的发迹,不仅可以荣宗耀祖,而且可以光彩惠及全族。所以,当赵太爷的儿子进了秀才的时候,阿Q要申明,他同赵太爷原来是本家。这虽然是20世纪文学作品里的人物,但却逼真地反映了传统家族制度下的心态。在相反的情况下,一个人犯罪,也会累及族人和家长。“唐、宋律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明、清律,一户全不附籍,有赋役者家长杖一百,无赋役者杖百十,将他人隐蔽在户不报及相冒合户附籍者同罪。晋时举家逃亡,家长处斩。”(25)因此,家族要对个人负责,个人也要对家族负责。在中国,个人是被家族淹没的。即使参加造反,例如太平天国起义时,也是一族一族而来的。当然,这是非常极端的例子。在更多的情况下,家法是与国法相通的,罪人同时也是逆子。《驭案新编》中有一则例子:

刘彩文(因偷窃族长刘章耕牛一只)经族长刘宾断令罚银谢族后,即将刘彩文交刘公允领交刘陈氏(刘彩文之母)收管。彩文回家,欲卖陈氏膳田备酒。陈氏不允,彩文嚷闹,将陈氏推倒。次日,刘宾、刘章、刘大嘴(刘章之子)、刘公允等赴刘陈氏家催索罚银。陈氏声述昨天情事,求帮同送官究治。刘宾云:“做贼不孝,不如埋死,以免族人后累。”陈氏不允。刘宾说:“如不埋死,定将卖膳田办酒示罚。”刘宾即令刘大嘴取出吊狗细练将刘彩文练住,拉牵前走。彩文不肯走,刘宾又令刘彩文之大功服兄刘文登在后帮推。陈氏携带稻草唤彩文之弟刘相刘牙同行,刘相中途逃走。刘牙哀哭求饶,刘宾不允,令刘文登挖坑,陈氏将稻草铺垫坑内。刘宾随令刘大嘴将练解放,同刘大嘴将刘彩文推落下坑,刘文登与刘陈氏推土掩埋。(26)

这个过程是血淋淋的。它说明:为了维护封建社会的秩序,族规有时候比刑律更严酷。《四书》首篇《大学》中有一番道理,常被人概括为一句话,就是“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因此,个人对家族的态度和义务是同他对国家的态度和义务联在一起的。“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27)在二十四史众多的列传里,凡忠臣必然又是孝子。可能其中会有不实之处。但即使是不实之处,也反映传统观念的强大,不难明白,家庭组织的存在,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延续曾经起了多么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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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郎图,宋代

在城市里,行会是主要的社会组织。行会以工商业中的行业为纽带,是买卖人和手工业者的互助组织。《论语》中有“百工居肆,以成其事”的说法。至明代田汝成撰《西湖游览志余》,又有所谓“今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语,不相通用,仓猝聆之,竟不知为何等语也”(28)。都说明了工商业内分工之多。城市不同于农村的地方在于“奔走射利,皆五方之民”(29)。这些人离乡背井,“或数年、或数十年,甚者成家室,长子孙,往往而有”(30)。他们与自己的宗族已经非常遥远了。当生老病死,天灾人祸,失业破产袭来的时候,他们比宗族关系中的小农更孤独。因此,以“行”为主干的同业内部联合互助就成为一种社会需要。而同业往往是同乡,苏州地区明清碑刻中常可见“切铺均隶浙绍,在长元吴三邑各处,开张浇造烛铺,城乡共一百余家”,“职等原籍常郡……遵例领帖纳税,开设猪行”,“身等原籍溧水等邑,在苏开张水灶为业,缘异乡投苏,帮伙甚多”(31)等等文句。都说明了同业又同乡在中国是惯见的。所以,行会多以“会馆”、“公所”名。据《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所载,其时苏省的全浙会馆、全晋会馆、湖南会馆、江西会馆、两广会馆、云贵会馆、江宁会馆、岭南会馆、潮州会馆、金华会馆,以及浙绍公所、浙南公所、浙台饼业公所、兰溪公所、江镇公所等等,都是这一类组织。借此可以助济“业中失业、贫苦、身后无备以及异籍不能回乡,捐资助棺、酌给盘费、置地设冢”(32)等等。但是,行会的互助是以限制为前提的。因此,工商业者在接受互助的同时,也接受了控制:

苏州金箔作,人少而利厚,收徒只许一人,盖规例如此,不欲广其传也。有董司者,违众独收二徒。同行闻之,使去其一,不听,众忿甚,约期召董议事于公所。董既至,则同行先集者百数十人矣。首事四人,命于众曰:董司败坏行规,宜寸磔以释众怒。即将董裸而缚诸柱,命众人各咬其肉,必尽乃已。四人者率众向前,顷刻周遍,自顶至足,血肉模糊,与溃腐朽烂者无异,而呼号犹未绝也。(33)

行会的这个特点,使它长期成为城镇封建秩序的主要维护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