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际和区域组织的语言立法和规划
为了从更广的角度把握阿拉伯国家语言立法的时代背景和区域特色,还不得不提及语言立法现象中的第三类: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国际公约中的语言立法。
联合国大会1966年12月16日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1条规定:
“在那些存在着种族、宗教或语言上的少数民族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该少数人同他们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这条将近50年前出台的规定非常具有远见,历史证明,它是国际约法中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权利的最重要的条款,一直指引着世界各国和区域组织语言立法的方向和目标,并在其后联合国及欧洲议会等组织出台的相关法规中不断得到强化和完善。
联合国大会在1992年12月18日通过了《关于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少数群体的人权宣言》。这份宣言较之前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富针对性,更加详尽,其中有关语言的条款列举如下:
第一条 第一款
各国应保护其境内少数群体的存在,保护其民族或种族、文化、宗教和语言上的特征,应创造条件强化这些特征。
第二条 第一款
民族或种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群体(以下称作少数群体成员),有权私下和公开、自由和不受干扰或不受任何歧视地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并实行自己的宗教,使用自己的语言。
第四条 第二款
各国应采取措施,创造有利条件,使少数群体成员均可表现其特征,发展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风俗,违反国家法律,不符合国际规范的特殊习俗除外。
第四条 第三款
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少数群体成员提供充分的机会,学习其母语或用母语教学。
从联合国出台的相关公约和宣言来看,它虽然对各成员国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是体现了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的意志,代表了时代前进的方向,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和民族的意愿,所以得到了国际社会普遍的赞同和接受,成为一种普适的价值准绳和道德标准。这些公约和宣言基本上指引了大多数国家和区域组织的相关立法行为,规范了相关领域的行为准则。
当然,联合国的这些公约和宣言对阿拉伯各国的语言立法和修改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是影响阿拉伯各国语言政策走向的重要外部因素和推动力量。
众所周知,对阿拉伯国家具有重大影响的区域性组织是阿拉伯国家联盟,而对阿拉伯国家语言规划等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区域性组织是阿拉伯教科文组织。
1945年3月22日,在埃及倡议下,埃及、伊拉克、约旦、黎巴嫩、沙特阿拉伯、叙利亚和也门这7个阿拉伯国家的代表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通过了《阿拉伯联盟宪章》,阿拉伯国家联盟正式成立,简称阿盟。为加强阿拉伯国家在经济、财政、文化、社会、卫生、交通等领域的合作,推进区域一体化进程,阿盟就各主要领域设立了附属机构,其中阿拉伯教科文组织主要负责文化、教育、科技领域。根据《阿拉伯文化统一宪章》第三条的内容,阿拉伯教科文组织于1970年7月25日在开罗正式宣布成立,其总部位于突尼斯。自成立以来,阿拉伯教科文组织一直致力于推动阿拉伯世界的文化复兴,促进阿拉伯国家教育、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并积极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区域性政府间组织。
阿拉伯教科文组织成立的目标是通过教育、文化和科学等手段,实现阿拉伯国家的思想统一,提升阿拉伯民族的文化水平,促进阿拉伯伊斯兰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的良性互动。为实现这些目标,它制定了详细丰富的战略计划,其中包括:
阿拉伯教育发展战略
阿拉伯国家扫盲战略
阿拉伯文化综合计划
阿拉伯国家科学与技术发展战略
阿拉伯国家文献和信息战略
阿拉伯国家生物技术战略
阿拉伯国家建立信息高速公路计划
阿拉伯成人教育计划
阿拉伯学前教育战略
阿拉伯生物多样性战略
阿拉伯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
阿拉伯国家科技文化传播战略
阿拉伯远程教育战略
阿拉伯信息化战略等战略[1]
从中可以看出,这些工作规划中很多都涉及阿拉伯教育内容。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阿拉伯教科文组织也负担了一部分阿拉伯国家语言规划和语言教育的功能,这种功能是作为主权国家间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赋予它的,也为阿拉伯各国所承认,只不过这些相关宣言、决议和公告对各国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也颇能反映阿拉伯各国的普遍愿望和发展愿景。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是,阿拉伯教科文组织并没有针对标准阿拉伯语的普及和推广制定专门的战略规划,而是把它整合到阿拉伯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大视野中,并重申重视其基础性作用和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