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馀 论
吴江沈氏与金圣叹的关系,并未因后者在顺治十八年七月十三日被害于江宁三山街而告结束。相反,金氏死于哭庙案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一个新起点,赋予了沈、金之谊以远较常情为深厚的内涵;此事像一块试金石,考量出吴江诸沈对金圣叹的重要意义。甚至可以说,是吴江沈氏延续了金圣叹在这个世界上的存在,无论是其精神之作品,还是其血脉之嗣承。以下分数事说之。
(一)据有关史料记载,哭庙案中十八诸生遇难后,倪用宾、薛尔张、周江三人由邑绅顾予咸出资殓葬,其馀诸位“皆有亲人为之殓,其骸骨犹不敢归故里,恐官司有所稽察也”[50]。然而,为金圣叹收尸之人,却非具有血缘关系的亲戚,而是曾“相与潜究性命奥窔”的学生沈永启。此事《吴江诗粹》、乾隆《震泽县志》、《国朝松陵诗征》皆载,以《震泽县志》所记为最详,未见征引,迻录于下:
顺治中,(金)采以事株累,系江宁狱,他弟子皆避匿,永启独与圣寿寺僧敦厚往诇候。采被刑,永启收其遗骸,棺殓之;复奉棺置所居吴家港家庵中,与从兄永辰等上食,皆号哭失声:人重其气谊。[51]
该县志主纂者为沈彤(1688—1752),其曾祖父沈自南(1612—1666),圣叹《小题才子书》选其《不亦说乎》,并赞云:“何意浸月于潭,停云于天,有先生如是之雅人妙制也。”自南是永启父自继的十弟,且永启去世时沈彤已十二岁,故上引虽为五十馀年后的追忆,基本事实应该是可信的。圣叹墓康熙初年尚在吴江,钱塘赵时揖为搜集金批杜诗而赴吴门,舟过吴江时,“闻先生墓在松陵之第二保”而“望空酬酒”[52]。《震泽县志》所记祭祀圣叹时“与从兄永辰等”皆号哭失声,不仅点出重气谊者并非永启一人,还再次印证了永辰、永卿、永荪、永筠,甚至还有其他尚不为后人所知的沈氏子侄,亦并与金氏有着非同寻常、生死不渝的深厚情谊——“盖其敦信尚义,天性然也”[53]。此外,圣寿寺乃吴江第一佛寺,“在县治西北延寿坊”[54]。释敦厚的事迹虽一时无考,但金圣叹与之亦有来往,所作有《闻圣寿寺遭骄兵所躏》诗和《答敦厚法师》尺牍。前者当写于清初大兵占领吴江时,作者十分关心寺僧的安危,希望“远公踢倒莲花漏,深入庐山是此时”;后者是作者逝世前一年(1660)选批《唐才子诗》期间所写,直斥以初、盛、中、晚论唐诗乃“近日妄一先生之所杜撰”,告诫敦厚“今后万不可又提置口颊”,足见两人为学术上之诤友。
(二)金圣叹被害后,其家产籍没,妻子流边,七月十八日即从府城起解。当时,除了婴幼儿可以幸免(“凡子女之抱持者不解”)外,“至五、六、七岁皆手扭,其长大者皆械系”。当其时也,父母送女,公婆送媳,兄姊送弟妹,弟妹送兄姊,亦有女送母,媳送婆与夫,岳送婿,婿送岳父母者,“相与哀号,驱出阊关”,远徙宁古塔[55]。以金圣叹亲人论,其老妻、壮子(金雍此年恰三十岁)必在发配之列,长女、次女当已出嫁或可免难;惟当时法网甚严[56],时已十岁的幼女法筵何以能够逃脱厄运、留在故土,令人费解。极有可能的是:哭庙案判决后,当知道罪人家属要流放北疆时,吴江诸沈为存金氏一脉而将其惟一未嫁之女突击收娶为童养媳。以其收骸存棺之义举侠情,未必没有此种胆量。法筵丈夫沈重熙此年十二岁,抚养教育法筵之责必由其父世楙承担。将圣叹幼女娶为自己的独子之媳,世楙完全可以告慰亡友的冤魂了。虽然有关文献记载法筵出嫁后因“家苦贫,无暇吟讽,然纺绩之馀,犹往往不废笔墨”[57],所作有诗歌《惜春轩稿》一卷,“词意老成,时有道气”[58]。但是以家破父亡时自己才十龄的金法筵而能有如此文学修养和诗歌造诣,可见吴江沈氏不仅收留了她,而且培养了她,在沈氏这个文学家族的呵护濡染下,金圣叹在其身上埋下的诗学之种(“七岁能诗”)才有可能抽芽扬枝开花结果。法筵诗今存九首,如《家兄归自辽左感赋》、《偶然作》、《悼二侄女》等,铅华洗尽,悲愤感伤,满纸人世苍凉,绝无脂粉气色;如《勖诸儿》一首:
人生少壮时,旭日初升天。金光浴沧海,照耀无中边。致身贵及早,东隅岂迟延。惜阴计分寸,千古称圣贤。逝者本如是,白驹况加鞭。老大有伤悲,谁为挽百川。[59]
沉郁中洋溢着昂扬之音,出自死于冤狱者之女的笔下,难能可贵。重熙与法筵共生三子,长子培祉“字元一,号大坤,康熙丙辰年(引者按:十五年)九月二十日生,国子监生……乾隆癸亥年(八年)三月二十三日卒”(1676—1743),享年六十八岁;次子培祥,“出为从叔始熙后”;三子培福,“字元景,号东溪,康熙壬戌年(二十一年)八月七日生,国子监生……乾隆戊午年(三年)五月十日卒”[60](1682—1738),得年五十七岁。从长子出生时间推测,世楙为重熙与法筵合卺之时当在亲家逝世十年(1671)之后。重熙后来将岳丈所作诗歌抄成《沉吟楼诗选》,培祉、培福兄弟则将外祖的“残书”悉数保存,于雍正五年(1727)交请同邑进士李重华(1682—1755)作序,欲刊刻传世。李序中所谓“外孙元一、元景慧且博,有先生风,幼受书母夫人”[61],说的就是培祉、培福具有金圣叹的风范,母夫人是指金法筵。培祉事迹不详,培福事迹见《吴江沈氏家传》,言其“外笃于师友,内孝于亲。平居无事,恂恂似无他奇;及当患难死生之际,则一种敦悫恳挚之性,有非人所能及者”[62]。此是指“弱冠师事戴褐夫,褐夫贵,招之入都。未几,褐夫见法,无以殓,元景与其所亲醵金棺殓而归葬之”[63]。其师戴褐夫,便是康熙五十二年(1713)因《南山集》案以大逆论斩的戴名世。培福的品格,很自然地让人想起其族曾叔祖永启和其祖父世楙的为人。看来其母法筵在授书之馀,想必会时常以自家两代蒙受沈氏之恩惠和沈家“敦信尚义”之天性来教育诸子的。古人云:“一死一生,乃知交情。”(《史记·汲郑列传》“太史公曰”引翟公语)以永启为首的吴江诸沈,于此两句何多让焉!
(三)金圣叹逝世至今三百五十馀年,在前六十年即整个康熙朝(1662—1722),对金圣叹最为关注亦最为赞许的后人是大兴刘献廷(1648—1695),他对圣叹的推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表现:1.喜读金批诸书。从其著述中可知刘献廷曾熟读《第六才子书西厢记》(“此即金唱经《六才子》中所谓‘挪辗’法也,今已亲证之矣。”挪辗,见金批《西厢》卷六《前候》批语,写作“那辗”),比勘过金圣叹定本《庄子》与潘基庆《南华会解》之异同[64];2.整理金氏遗著。今存清抄本《沉吟楼诗选》各卷大题下均署“吴趋金人瑞圣叹著,广阳刘献廷继庄选”,无怪乎他在笔记中能随手全引金诗《病中无端极思成都忆得旧作录出自吟》,并调侃道:“先生亦是杜诗在八识田中作怪,故现此境;不然,先生从未到成都,何以无端忽有此想耶。”[65]3.赞美圣叹其人。刘献廷有《题唱经先生像》七绝一首:
忽有仙人在别峰,通身香气似芙蓉。碧天明月一千里,独上瑶台十二重。[66]
唱经堂是金圣叹的堂号,因被“贯华堂”之鼎鼎大名所掩,故“唱经先生”反不为人注意,以致这首诗歌似乎很少被人引述。只有张国光先生曾撰文指出“刘献廷所称的‘唱经先生’,必是金圣叹无疑”,此诗避实就虚,无一字道及像主的地位和贡献,却充满了景仰崇拜之情,所用意象皆为纯洁无瑕、超凡脱俗之物,“描写了一位卓尔不群、志洁行廉之士,他象出污泥而不染的一朵芙蓉,又象迥离尘俗的一位仙子”[67],烘托出绝尘欲仙、不沾烟火的高洁形象;与金氏去世不久昆山归庄(1613—1673)所撰《诛邪鬼》之污词痛诋,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对刘献廷如此“心折”圣叹,后人颇不理解。如为刘氏立传的全祖望(1705—1755)便在传文跋语中指出:
继庄之才极矣,顾有一大不可解者:其生平极许可金圣叹。故吴人不甚知继庄,间有知之者,则以继庄与圣叹并称,又咄咄怪事也![68]
作为长于经史的学问家,全祖望视金氏为“学无根柢”的小才,自不足为奇;只是以刘继庄许可金圣叹为怪事,则起码在史实上疏于考察(另外还有思想上的认同,见张国光文)。从时间上看,刘献廷是于康熙五年(1666)才从大兴迁至吴地,即所谓“予十九岁去乡井,寓吴下三十年”[69],故绝无可能认识金圣叹。然而,当知道其所寓之地乃吴江,所交之友为诸沈时,一切都显得是那么自然而然了。《吴江县志》载刘献廷“康熙中寓居吴江圣寿寺,西沈之好古者,无不资其讲习,献廷亦乐而久留焉”[70]。又是与金氏甚有关联的圣寿寺,又是住在邑西的沈氏(县志沈自徵传亦云其明末“隐于邑之西乡”[71]),故圣叹的沈氏之亲友亦随即成为刘献廷之友人。如刘氏与沈永启为莫逆之交(《题方思先生像》后四句“我将与此翁,相视忘高深。无何有之乡,莫逆于此心”);与圣叹亲家世楙亦相互服膺,世楙诗作有《刘继庄移寓临安》[72],继庄则赞其为人有魏晋风度,并为其撰写墓志铭(家谱);圣叹女婿沈重熙辑抄《沉吟楼诗选》,“曾属刘先生手校”[73]:凡此均显示出刘献廷心仪追慕金氏,必与深情怀念着圣叹的吴江沈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绝非“大不可解”之事。
附录:金圣叹吴江沈氏友人亲缘图
【注释】
[1]徐朔方:《晚明曲家年谱》第1册《沈璟年谱》,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297页。
[2]郝存厚、冯尔康:《中国家谱综合目录》,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88页。
[3]沈光熙:《吴江沈氏家谱》卷5《懋所公支上十一世》,1931年抄乾隆五十二年(1787)刻本。
[4]“家士”,疑为“衆士”之误。众士,古代泛指读书人。
[5]徐朔方:《晚明曲家年谱》第1册《金圣叹年谱》,第732页。
[6]邓长风《昆剧演出史料钩沉》之三“君张女乐”所列沈氏世系简表,著录永启为沈琦次子自籍的儿子,当为误记。见《明清戏曲家考略》,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21页。
[7]沈光熙:《吴江沈氏家谱》卷5《懋所公支上十一世》。
[8]齐鲁书社1985年版《全清散曲》第713页沈永启小传言其“顺治十八年(1661)生,康熙三十八年(卒),年三十九”,误。既为自继(1585—1651)子,便不可能于顺治十八年始生。
[9]沈光熙:《吴江沈氏家谱》卷5《懋所公支上十一世》。
[10]沈祖禹:《吴江沈氏诗录》卷11,乾隆五年(1740)刻本。
[11]沈光熙:《吴江沈氏家谱》卷5《懋所公支上十一世》。按:沈永筠家谱材料,由张廷银先生2001年6月8日代为补抄。特此致谢!
[12]沈光熙:《吴江沈氏家谱》卷5《韫所公支上十二世》。
[13]沈永令字闻人,或书作“文人”,见《松陵绝妙词选》卷3“沈永令,字文人,号一指”,叶舒颖《叶学山先生诗稿》卷3壬子撰《邓尉看梅同沈文人……》(同音替换是古人字号书写的常见现象)。今人整理《鱼庭闻贯》,径改为“沈丈人永令”,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金圣叹全集》第4册第50页、万卷出版公司2009年版《贯华堂选批唐才子诗》第67页,恐误。
[14]沈光熙:《吴江沈氏家谱》卷4《客庵公支上十一世》。
[15]据[乾隆]《西安府志》卷26《职官》高陵知县:“沈永全[令]江苏吴江人,顺治十八年任。许琬顺天高阳人,康熙元年任。”乾隆四十四年(1779)刻本。
[16]周廷谔《吴江诗粹》卷首《凡例》末署“丁酉二月望日”,即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3月27日)。
[17]周廷谔:《吴江诗粹》卷20,清抄本。
[18]周廷谔:《笠泽诗钞》卷首,清抄本。
[19]周廷谔:《笠泽诗钞》卷32《顾墟集》。
[20]倪师孟、沈彤:《吴江县志》卷46《书目》,乾隆十二年(1747)刻本。
[21]周廷谔:《吴江诗粹》卷30《闺秀》。
[22]沈光熙:《吴江沈氏家谱》卷5《韫所公支中十三世》。
[23]倪师孟、沈彤:《吴江县志》卷38《崇尚》。
[24]邓长风:《昆剧演出史料钩沉》之三“君张女乐”所列沈氏世系简表,《明清戏曲家考略》,第321页。
[25]倪师孟、沈彤:《吴江县志》卷28《沈珣传》。
[26]倪师孟、沈彤:《吴江县志》卷1《形胜》。
[27]乾隆《吴江县志》卷10《墓域》:“山东按察司副使沈珫墓在柳胥村西原无圩”、“征士沈自徵妻张倩倩墓在柳胥村西原无圩”、“兵部尚书、长兴伯吴昜墓在柳胥村。按:昜殉节杭州,未归骨,衣冠葬此,其地即昜故宅。”据卷3《乡都图圩》柳胥村在“县治西五里”之二都北四图。并参陈去病《明遗民录·吴昜传》。
[28]陈去病:《明遗民录》吴昜传,谢正光、范金民辑《明遗民录汇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6页。
[29]陈去病:《明遗民录》吴昜传,谢正光、范金民辑《明遗民录汇辑》,第187页。
[30]倪师孟、沈彤:《吴江县志》卷58《旧事》。
[31]沈彤:《震泽县志》卷38《旧事》,乾隆十一年(1746)刻本。
[32]沈祖禹:《吴江沈氏诗录》卷5。
[33]周廷谔:《吴江诗粹》卷10。
[34]徐崧、张大纯:《百城烟水》,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82页。
[35]刘献廷:《广阳诗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年影印清抄本,第182页。
[36]沈桂芳辑:《吴江沈氏家传》下,同治六年(1867)重刻本。按:《震泽县志》载其人入《隐逸》。
[37]周廷谔:《吴江诗粹》卷23。
[38]徐崧、张大纯:《百城烟水》卷4,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页。
[39]周铭:《松陵绝妙词选》卷2评沈自炳语,康熙十一年(1672)刻本。
[40]倪师孟、沈彤:《吴江县志》卷32《文学》。
[41]许培基、叶瑞宝主编:《江苏艺文志·苏州卷》,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2]周廷谔:《吴江诗粹》卷10。
[43]沈桂芳辑:《吴江沈氏家传》下。
[44]沈祖禹:《吴江沈氏诗录》卷10引刘献廷语。
[45]袁景辂:《国朝松陵诗征》卷3,乾隆三十二年(1767)刻本。
[46]邓长风:《昆剧演出史料钩沉》之三“君张女乐”,《明清戏曲家考略》,第322页。
[47]沈自南:《重定南九宫新谱序》,《善本戏曲丛刊》影印沈自晋《南词新谱》卷首,台北:学生书局1984年版。
[48]沈自晋:《重定南词全谱》凡例续纪,《善本戏曲丛刊》影印沈自晋《南词新谱》卷首。
[49]傅晓航:《金批西厢的底本问题》,《文献》1989年第3期。
[50]顾公燮:《丹午笔记》第264条《哭庙异闻》,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61页。
[51]沈彤:《震泽县志》卷24《别录》。
[52]赵时揖:《贯华堂评选杜诗》总识,同上,《附录》第98页。
[53]周廷谔:《吴江诗粹》卷20。
[54]倪师孟、沈彤:《吴江县志》卷11《寺观》,首即圣寿禅寺。
[55]顾公燮:《丹午笔记》第264条《哭庙异闻》,第161页。按:“凡子女之抱持者不解”,《丹午笔记》本《哭庙异闻》和《辛丑纪闻》同此,《哭庙记略》嘉庆刻本和宣统排印本“不解”作“不释手”,《甲申朝事小纪》本《哭庙纪略》无此句。“释手”即松手、放手之意,是取“解”(jiě)之“脱去、松开”意;此处“解”(jiè)当为解送、押送,即押送犯人。“不解”即免于押送。《哭庙记略》的抄写者不解“不解”,而将其径改为“不释手”,遂使原来是分别说明“抱持者”、“五、六、七岁”者与“长大者”不同处置的全句,变得似通非通了。由此可见《哭庙异闻》、《辛丑纪闻》与《哭庙记略》何者更为接近原始记录。
[56]据《哭庙异闻》载哭庙案“十八人罪不及父母”,然将王仲儒父母误入押解名单。“或求郡伯余公开释,公曰:‘此非有司所得而主也。’”即知府都无权擅自捉放某人。
[57]周廷谔:《吴江诗粹》卷30。
[58]沈祖禹:《吴江沈氏诗录》卷11。
[59]沈祖禹:《吴江沈氏诗录》卷11。
[60]沈光熙:《吴江沈氏家谱》卷5《韫所公支中十四世》。
[61]李重华:《沉吟楼诗选》序,拙编《全集》第6册,附录第133页。
[62]沈桂芳辑:《吴江沈氏家传》卷下《东溪公传》。
[63]沈祖禹:《吴江沈氏诗录》卷10。
[64]刘献廷:《广阳杂记》卷2《梁质人留心边事》、卷3《忆予年十四时》。
[65]刘献廷:《广阳杂记》卷4《湖口县下石钟山》。
[66]刘献廷:《广阳诗集》,第321页。
[67]张国光:《“独上瑶台十二重”——读“负绝世之学”的刘献廷对金圣叹的赞美诗》,《金圣叹学创论》,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68]全祖望:《鲒埼亭集》卷28《刘继庄传》,朱铸禹汇校集注《全祖望集汇校集注》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第528页。
[69]刘献廷:《广阳杂记》卷1《大兄云》。
[70]倪师孟、沈彤:《吴江县志》卷36《寓贤》。
[71]倪师孟、沈彤:《吴江县志》卷32《文学》。
[72]沈祖禹:《吴江沈氏诗录》卷10。
[73]李重华:《沉吟楼诗选》序,拙编《全集》第6册,附录第13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