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科诗对文学发展负面影响的强烈批评
与中国唐朝科举中的诗、赋试一样,高丽制述业考试中的诗、赋试题,对字数、行数和用韵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异国异民族来说,这种规定和要求,不能不说是有点难度。别说是朝鲜高丽的学子,就是在中国历代的贡士们那里,这种诗歌形式上的苛刻要求,也很难作得地道,满足考试的规定。连诗歌非常发达的中唐、盛唐,读书人也不可能对韵部、韵律都记得很熟。根据记载,唐代进士诗、赋考试时,一度曾允许考生携带韵书,白居易有《论重考试进士事宜状》一文,其中说道:“伏维礼部试进士,例许用书策……用书策则文字不错……虽诗、赋之间,皆有瑕病,在与夺之际,或可矜量。”[26]这是白居易在长庆年间受命复试进士时记录的一段话,根据这一说法可知,当时的唐朝科举进士诗、赋试是可以把韵书带入考场的。按照白居易的话,如果考生不带韵书等工具书,则所写诗、赋在文字体式上便“皆有瑕病”。这一方面说明当时唐朝科举进士试的声韵规定是极其烦琐难对付的,而另一方面,即使是诗、赋文学极其普及、发达的唐长庆年间,士流们对声韵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正因为科举考试中出现这样的难题,中唐以后社会上韵书之类较为发达,并广为流传,也出现了一些以卖韵书为生计的小贩。汉文声律说和律诗的老家中国业已如此,异国他乡朝鲜的高丽王朝怎样呢?可想而知,它的士子们要想对付这种律诗、律赋,多么地不容易;而且他们为对付如此有难度的汉文律诗、律赋,付出了多少心血。
在高丽一代,各朝的科举制述业考试,能不能带这一类书进场,到现在为止尚未发现有力的证据,但我们可以想象,光为了解决考卷上的声律问题,他们曾经度过了多少不眠之夜。为了通过科诗的声律、技巧的难关,不光是士子们在私塾、州府学和国学里头日夜“刻烛赋诗”,磨练一身技术性工夫,而高丽国家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提高考生们这方面的素质。据《高丽史》:“(忠肃王)十七年十二月,始令举子诵律诗四韵一百首,通《小学》五声字韵,乃许赴试。”[27]令举子诵律诗四韵一百首以后,才允许参加制述业考试,这说明当时高丽的制述业诗、赋考试用的可能是四韵律诗。这与中国唐代进士所试的诗作,都是五言而限定十二句截然不同。为了让考生解决制述业诗、赋试中有关韵律方面的难题,肃宗王亲自过问,并以国令的方式颁布每个考生考前必须“诵律诗四韵一百首”,并且“通小学五声字韵,乃许赴试”的要求。这里的“小学”,就是指中国古代研究文字、训诂、音韵的学问,让参加考试的士子们考前努力学习它,用意不说自明,那就是让每个考生脑子里有丰富的范作,而且考前要解决诗、赋考试中的声律难题。作为考前复习和准备工作,这种行政措施当然有一定的实际效果,但它毕竟是比较熟练地诵读而已。作为外国人,作汉诗写华夏赋谈何容易,即使是下了百倍的功夫,要达到真正纯熟的地步还是难上加难,作诗不犯声律毛病才怪。难怪自高丽中后期开始,不断有人发出不同的声音。对铨选完全依赖诗、赋,不少人曾经提出过不同意见,发出过对国家前途的担心。林椿就是其中的一个。
高丽的场屋诗以五言律体为主,一般都是六韵、十韵,而且格律、声韵等形式方面也有严格的规定,与文学上真正的五言律诗有所不同,它是专门用于礼部考试“礼闱”的诗。鉴于这种用途,文人间又将它称为“省诗”。这种“省诗”历来有严格的定式、定法,而且愈往后愈出现繁密的规制,使得场屋士子的思维越来越僵化,严重影响了他们尔后的文学观。对所谓“百里挑一”的高丽制述业考试通过入格的诗、赋之作,林椿大加非议,他说:
故出而乃取时所谓场屋之文者,读之,工则工矣,非有所谓甚难者,诚类俳优者之说,因自计曰:“如是而以为文乎?”则虽甲乙,可曲肱而有之。[28]
将场屋之诗文拿来品味,初看精致细巧而可见出其用心之至,但是细看则“工则工矣”,并没有什么太难的。这种场屋诗,拿其艺术效果来讲“诚类俳优者之说”,所以他暗自嘲笑说:“写得这么个德性,也算作诗吗?”这种诗,虽说可入科第的甲或乙,但要他写,那不过是一挥笔即得之作。“俳优”是古代演滑稽戏杂耍的艺人,林椿将科第拿甲、乙的状元郎比喻成这种“俳优”,可见出他对场屋诗的厌恶之情、对那些状元郎们的满心不服气。考生们瞄准的都是考官的眼目,为了点缀所写诗、赋的完整华丽,往往以堆砌典故、雕琢句子、巧设对仗为特征。这样写出的作品毫无艺术感染力可言。从这个意义上说,林椿所谓的“诚类俳优中之说”的批评完全是符合事实的,中肯的。
林椿批评高丽科举制度的弊病,决不是凭空而说。高丽以诗、赋取士,其负面影响的确既广且深。高丽科举考试当局,说是力图科诗科文“华实并举”,“兼顾词采与质实”,但实践当中却根本无法控制考生们浮华不实的表现。由于在高丽重词尚文的风尚业已根深蒂固,积习难返,而且已经通过科举考试进入官场的文人当中,以诗、赋词采的雕虫小技获得成功,稳坐钓鱼台者大有人在,所以改变当时的现状,在科诗文风上驱浮逐华绝非易事。光是以诗、赋取人在文学上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高丽的制述业诗、赋考试过分拘泥于一些形式上的框框,弊病百出,它对诗、赋人才成长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估量的。因“其法颇用唐制”,高丽制述业诗、赋试也有一系列形式上严格而烦琐的规定,而诗歌写作中的格律声韵原来就不好掌握,加上汉文、汉诗本不是自己的民族文字和文学样式,高丽的大部分士子总因此而犯难。高丽制述业诗、赋考试一律用汉诗律体,而律体格外地讲究艺术形式美,在严格遵守四声法则、起承转合、格律声韵等形式要素的前提下,作到内容充实、富有美感,而且语音高低轻重适度、格调抑扬顿挫的境地,是非常不容易的事情。问题是在实际操作中,考官们往往多从形式方面着手,根据卷面判定高低优劣,因为这是有据可寻、易于掌握标准的方法。在这种评判标准下,不知有多少颇具名声的文人多次科场失意,名落孙山,给人间留下了千古恨。同样,在这样的评判标准的佑助下,一些初涉科场的年轻士子一早登天,成为了榜上新秀,一跃进入官界。有些人一生不断地参加科试,老来偶尔登第,一雪前耻;而有些人一生为之而奋斗,但运气不佳,最终还是未免布衣之苦;甚至有些人是文坛宿将,在文学界颇富声望,可是不知什么原因,在科场上却屡战屡败,叹息声中度过一生;还有不少人,科场失意以后,有隐居田园的、入山寺当和尚的、在家从事学问或文学创作的。往细处讲,都与科举制度的不公有着极密切的关系,而诗赋声律取人、形式上烦琐不简的规定取人,是造成这些不公乃至人生悲剧的元凶。这就是林椿在前面所说的“近世取士,拘于声律,往往小儿辈,咸能取甲乙,而宏博之士,多见摈抑,故朝野嗟冤”。在当时,科举制度上的这种弊病非一日而形成,是铢积寸累的结果,已经达到了积重难返的地步。所以林椿担心说:“吾恐兹弊已久,不可一旦矫之。”
其次,高丽科举制述业考试,成了各种浮华的、形式主义的文风产生的根源之一。“策论惟剿旧文”、“帖经只抄义条”是中国唐代进士考试中存在的流弊,想必“其法颇用唐制”的高丽科举制述业考试亦与此相去不远,而“诗赋拘于声律”,“往往小儿辈,咸能取甲乙,而宏博之士,多见摈抑”的现状,则充分显露出高丽科举制述业考试中声律形式的烦琐程度。林椿生存的时代,高丽科举制度已经实行了二百多年,此时的高丽制述业已充分暴露出自身所酿成的各种各样的弊端。文风的浮华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条,从很早以前开始,高丽制述业所试诗、赋,已是只讲究格律、声韵,词采虽华美,却缺乏健康的思想内容。这样的科诗已经远离实际生活,严重与客观现实脱节,早已变成了为对付科试而作的文字游戏。学习唐制,高丽的制述业诗、赋有用律体,但是作法又与一般的律诗、律赋有区别,形式上自有一套严格的规定和框框。引进宋代科举法以后,这种规定和框框更加细密和烦琐。问题在于,这是决定一生荣枯的科举制述业考试,进则登天,退则下“地狱”,眼前晃动的一片都是纱帽官带、御前宴会、门生座主盛聚等无上荣光的事情,而这些体性轻薄、内容浮艳的诗、赋得到朝野上下的赏识,于是后生之辈、急于仕进之徒,纷纷起而效之。这些人进则当朝文人,未进则乡野士子。高丽的作家、诗人,无非出自这两类人群之中。不管是已经登第入官的文人,还是在野待举的士子,在文风方面,绝对不可能自觉地克服早已耳濡目染的格律、声韵的形式主义的东西。按照高丽的规定,已经科举通过入官的文人,须每月作诗以献予礼部或国王,而在野士子也为了显示自己的诗才、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得经常写诗给人们看,或献给与考试有关的文人和有可能执掌考试的官吏。这些诗作一般都是歌功颂德或显示个人才气之作,甚至也不乏阿谀奉承之作,很少有内容和形式皆为上乘的作品。酿出这种浮糜文风的人数之多,涉及面之广,实为令人发指,究其原因,都是与科举制述业形式主义的诗、赋考试有关。把年轻时候耳濡目染或融进血液里的格律、声韵等烦琐的形式主义的东西带入文坛,其结果自然是等于带进了浮华不实、轻佻艳迷的风气。这些风气,无疑又是当时文坛拟古主义、形式主义浮糜文风的主要根源。所以当代的进步文人批评文坛时弊时,目标总是首先指向因科举制度而产生的科诗,批评科诗制度害国害民,而且危害文学的正常发展,并号召肃清它对文坛的负面影响。但号召归号召,它所引起的危害根深蒂固,制度本身还继续演绎着历史的惯性,靠部分文人的努力根本改变不了现状。那么改革的道路在哪里?这是一个再明白不过的问题,但是封建社会的哪个朝代从根本上杜绝过它?对它的批评一直在进行着,同样,历史也老是在重复着同样的问题和错误。这不能怪问题本身和批评者,这样的弊病封建社会自身永远是克服不了的,这样的问题应该归于历史。
还有,高丽的考试当局认为,没有什么办法比策论、帖经,诗、赋更能考核出一个士子的实力,但实际上以诗、赋取人也存在着许多偶然的因素,同样考不出一个人真正的实力。如上所述,因为它是考试,必须作到公平合理,要公平合理,那就应该制定出易于掌握的标准和条件,因为一般考的都是律诗、律赋,相对来讲较为容易掌握判定标准,格律、声韵、行数、韵脚、字量等等,都可以成为判分分档次时的标准和参考值。也就是说,科场上的作诗、作赋全靠这些形式上因素,那些思想内容上的、真善美等方面要素早已被摈除在考虑范围之外。像林椿所说的那样,这样的结果“往往小儿辈,咸能取甲乙,而宏博之士,多见摈抑”,这实际上是人才选拔上一大失误。当时的一些进步文人对此深表不满,认为这样的文字游戏选不出优秀人才;但这样选入官场文人,一碰到社会实际的问题,“哑然而束手无策”,耽误了君国大事。对选举制度的这种状况,“朝野嗟冤”,历来不同的声音不断,改革要求也经常提到议事日程上。不过,这种制度已经实行了二百多年,弊端已成痼疾,很难扭转,所以林椿叹息说:“吾恐兹弊已久,不可一旦矫之。”林椿是高丽毅、明年间与李仁老、李奎报等齐名的著名作家和诗人,他先后三次参加科举制述业考试,但三次都落榜。据他自己说,“仆性本旷达,好问大道”,而且“不乐为世俗应用文字”,每次考试时都“尊其诗法”,而不受“烦琐之规”的限制,结果就没有好果子吃了。当然,林椿的科场失意,与当时科场上贿赂公行的社会腐败风气也有密切的关系。林椿的科场失意,造成了他和他一家的流离失所,他的人生悲剧,是他不随社会大流的必然结果。在当时,像林椿这样拥有一流水平,而屡被科场的清规戒律和腐败风气淘汰出局的文士,不知有多少。
按林椿的说法,这是为“造物小儿”所困,是命运的造化所致,在古今中外因科举而经历类似命运的高人还真不少。他说:
会不知遽为造物小儿所困,遂夺之志也。此天命,要不可逃。嗟乎!自古贤人才士,例多穷厄矣,而无有如仆者。子美之流落,韩愈之幼孤,挚虞之饥困,冯唐之无时,罗隐之不第,长庆之多病,古人特犯其一。而亦已为不幸人,仆今皆犯之,岂不悲哉!夫达人以穷达为寒暑,未尝不任真推分,怡然自爱。仆学此久矣,故不欲以忧患细故,介吾胸次,且一涉世故,惩而不再者,智士也。仆既屡困场屋,将自誓不复求之,所愿者,时时从足下,问《易》大旨,以不忘吾圣人道耳。[29]
字里行间,既有在科场上屡败为荣的乐观思想,也有如何在人生窘途度过有意义的人生的智者风范。中国的杜甫曾经无官而流落,韩愈儿时因失双亲而孤独过,挚虞因生活贫穷而在饥困中受折磨,晚唐的罗隐一生不第而落魄,长庆因身体多病而在痛苦中度过晚年,这些人都因某种原因曾受过困厄。林椿认为在众多的困厄中,中国唐代的这些名人只“特犯其一”,而自己却无一不犯。面对困厄,“夫达人以穷达为寒暑,未尝不任真推分,怡然自爱”。林椿自诩很早以前开始就已经学习达人,掌握了面对这些困厄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