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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6.58 58.天津病人隐瞒艾滋做手术:求助NGO想出瞒报办法
58.天津病人隐瞒艾滋做手术:求助NGO想出瞒报办法

“海河之星”感染者工作组负责人李某讲述:2012年11月8日,天津艾滋病感染者小峰(化名)在一栋陈旧的居民楼里找到了我,说天津肿瘤医院因为他是艾滋病感染者而拒绝提供下一步肺部肿瘤的治疗。小峰很愤怒,问有没有公益律师,帮助他和医院打官司。我劝他,现在保命要比维权重要。于是两人想了个办法:把已经在肿瘤医院做的血检结果中HIV呈阳性的描述做了遮蔽处理,制成复印件提交给另外一家医院,从而逃避手术前的血液检查。小峰属于艾滋病早期,很多知识还不了解。我跟他讲,手术之后马上要让家属向医护人员坦白。如果有职业暴露的情况,只要在48h内服用抗病毒药物,28天内就可以阻断。我还安慰他,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我可以来承担。

也是托了一位中间人,小峰得以很快在天津另一家三甲医院手术。“之前我们组织发了微博,希望在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来临之际,能和市长恳谈。11月12日小峰手术当天,恰好有卫计委局的工作人员找到我们了解情况。我和他们讲了小峰的遭遇,他们便追问究竟是在哪个医院接受手术。我坚决不说。为的就是小峰能够顺利完成手术。”小峰的父亲按照儿子的嘱托,手术结束后立即告知了医护人员。结果自然引发了轩然大波。李某记得在手术后第5天去看小峰的情形:“护士看体温计还要小峰70岁的奶奶举着,不肯自己用手碰。一个开胸手术,医院16日就停药了。小峰一直等到19日才出院,就为了等肿瘤切片的结果。”

2013年2月,小峰以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天津肿瘤医院起诉至法院。22个月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的平等就医权不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为由,驳回起诉。小峰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法庭调解,上诉人晓峰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撤回上诉。办理此案的李法官透露,本案经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以“一般人格权被侵害”的名义,肿瘤医院支付了原告9.5万元补偿。

[评析] 在中国的现阶段,类似“小峰事件”折射出来的求医难问题还时有发生。这是一次可以拿到证据的、医疗机构因为病人是艾滋病感染者推诿治疗的事件。《艾滋病防治条例》第41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拒绝或者拒绝对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既要保障艾滋病病人接受医疗救治的权利,不得歧视,又要保障接触救治艾滋病病人的医务人员的自身安全。与此同时,也提醒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在到医院就诊时,要依法向接诊医生告知艾滋病病毒感染情况,不得故意隐瞒病情,以免造成艾滋病的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