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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6.35 35.诊断艾滋病引起的官司
35.诊断艾滋病引起的官司

1994年4月1日,杨某因持续高热不退,由外院转入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西京医院。据病史记载,入院时杨某体温40.1℃,有呼吸、心力衰竭及上消化道出血等危重症状。转入消化内科住院,上午10:00,消化内科副主任对病人进行检查后,首先考虑出血热,即对其进行相关检验。下午请传染科会诊,认为出血热证据不足,又邀请心内科医师会诊,决定先进行心力衰竭、呼吸衰竭等对症治疗。4月2日上午,医院为杨某组织了全院大会诊,有消化、呼吸、心脏、传染方面的8位专家参加。会诊结果排除了肺炎、伤寒、败血症、白血病等疾病,认为仍要密切注意检验出血热病毒抗体,继续针对病人乙肝指标异常、高热等进行对症治疗。4月3日,在使用最高级的抗生素治疗后,病人体温仍在39.4℃,医生们感到这个病例很奇特、很棘手。4月4日,根据病人高热持续不退、多脏器衰竭、消化道出血等症状及自述病史,有医生提出是否可考虑做艾滋病病毒检查。4月5日,西京医院检验科报告杨某血清HIV检查结果阳性,又送往第四军医大学生化研究室进行重复化验,仍为阳性。4月6日,西京医院以“疑似艾滋病病毒感染”对杨某进行了隔离治疗,同时向卫生防疫部门发出了传染病报告卡。经治医生向杨某的家属和单位领导通报了病情。在此之前,杨某所在单位知道其感染艾滋病后,引起了同事们的恐慌,并纷纷要求进行艾滋病检查,先后有70多名同事抽血化验。5月14日,杨某出院,结论之一发热待查,不能排除艾滋病毒感染。6月10日,西京医院向卫生防疫部门发出传染病报告订正卡,否认杨某为艾滋病。结论为发热待查。杨某出院后,即前往国家卫生部批准的艾滋病检测确认机构进行艾滋病化验,结果为阴性。

杨某因工作后遭到舆论压力和社会歧视,于1994年7月向法院起诉,状告西京医院侵害名誉权。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经卫生部批准艾滋病检测确认机构,对杨某血液再次进行HIV检测,结果为阴性。法庭认为:西京医院非国家确认的艾滋病确认单位,而将原告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有权威的艾滋病检测单位否认其结论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使原告精神蒙受伤害,已构成侵权。被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情况下通报疫情,导致泄密,已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法庭于1995年1月20日做出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费共15 453.3元,医院对杨某的诊断艾滋病病毒感染费用11 680.6元自负,被告以书面形式在有关范围内向杨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西京医院不服此判决,上诉中级法院。

[评析] 此案例说明艾滋病的诊断是极其慎重而且需严格保守医疗秘密的,非卫生部批准的艾滋病确认机构,任何单位不能擅自做出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诊断。另外,艾滋病疫情除了报告所在地卫生防疫机构外,只能告诉本人或家属,避免造成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