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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6.31 31.索赔1050万元的输血案
31.索赔1050万元的输血案

1996年2月17日下午16:00时,河南省新野县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职工李某某的6岁儿子李某从5楼楼顶摔下,被送往新野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李某脱离了危险,但以右上肢粉碎性骨折、颅底挫伤,住进了脑外科,后又进行B超、CT等一系列的检查,医生说孩子失血过多,急需输血,于是在当天晚上及18日、21日、23日4次输血,共400ml,因病情恶化,李某转至南阳市中心医院,进一步治疗,在该院没有输血,经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回家。1996年3月28日,李某突然高热、腹泻不止,当日住进了新野县人民医院小儿科,被诊断为黄疸型肝炎、痢疾和严重贫血。又接受二次输血后,又转到了南阳市医院传染科诊治。4月2日当天验血报告,李某血清HIV抗体阳性,并经北京的权威机构得到确认。

为追查传染源,卫生防疫部门对李某的父母进行了艾滋病检测,结果为阴性。李某的病显然是输血感染的。李某某夫妇在巨大的恐惧和悲痛之下,感到天塌地陷了。二人想到儿子因为输血染上的艾滋病病毒,就要查出哪个献血者患艾滋病,一来打官司索赔,二来以免更多的人受害。于是他们带着孩子来找新野县医院,医院说血液是从血站取来的,他们又去找新野县血站,又找到了卫生局,半年多没结果。

1997年4月24日,李某某又带着孩子去北京告状,1997年,县有关部门给予李某社会救济15万元,并要求签协议。协议签后,李某某夫妇得知,采用西医疗法,如果一直坚持用药,可以抑制艾滋病病毒繁殖,基本上可以保持孩子亚健康状态,但此项医疗费一年至少25万元人民币,按50岁寿命,还有42年,需要1 050万元。而县里赔偿的15万元如何保证李某的生命。李某某夫妇委托律师事务所开始打官司,要求县血站索赔1 100万元,其中包括50万元精神损失费。1999年7月1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一审判决:①新野县卫生局以原新野县血站的财产作价113 754元,赔付李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履行完毕,不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②新野县人民医院不负民事责任,本案诉讼费65 010元免交。一审判决后,李某某夫妇不服,立即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省高院的调解,由新野县卫生局向李某支付补偿费38万元。

[评析] 此案例是采供血、输血引起的感染艾滋病事件。给予我们的启示是,血站必须按规定对血源和成品进行HIV检查,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尽管李某得到了38万元的赔偿,可是他这一生全毁了,除了疾病以外,他及他的父母将面临社会巨大的压力,将面临艰难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