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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5.5.3.2 二、规范性病诊疗服务
二、规范性病诊疗服务

(1)建立性病诊疗活动准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对申请性病诊疗业务的单位,应掌握新时期性病诊治执业标准和条件,对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对其房屋、设备、仪器、人员、技术等方面的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诊疗执业许可证。

(2)明确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职能处室如疾病控制、医政及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的责、权、利。建立性病防治管理工作机制,包括性病诊疗准入与监管、性病实验室检测准入、评审和质量控制、性病诊疗/检验/疫情报告人员资质考核、上岗培训/复训/轮训、梅毒归口诊断与处理等。

(3)强化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会诊转诊制度:制定详细可操作的性病诊断与报告、会诊与转诊工作流程。医生要正确理解首诊报告负责制,在接诊中需要询问病人的就医史,尽可能避免过度报告与重复报告。

(4)完善性病实验室检测工作:进一步规范性病实验室检测方法,开展符合要求的检测项目,建立实验室生物安全机制,落实管理措施,加强对医疗机构性病检验的质量管理,提高检验水平,确保诊断准确。

(5)加强对临床医生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卫生厅行政部门采取上岗培训、复训、轮训等多种方法,组织从事性病诊断治疗和预防控制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考核。要强化性病诊断标准、《临床诊疗指南》和病例报告要求培训,同时还应开展关于如何进行性病告知、咨询和保护隐私等方面的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患沟通能力与技巧,在确保患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兼顾自身和医院的合法权益。

(6)加强对性病诊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性病规范诊疗服务现场督导检查,对诊疗服务工作管理机制建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