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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5.5.3.1 一、性病诊疗服务现状
一、性病诊疗服务现状

2012年6月,卫生部发审议通过了《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其第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取得与性传播疾病诊疗相关的诊疗科目,确定相应科室,并应具有相应的诊疗场所,具备性病诊断治疗、消毒灭菌所必需的设备、设施及药品,具有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经性病诊疗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第十三条规定,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目前,在性病的诊疗中尚存在不少问题。

(一)在诊断方面存在的问题

(1)恐吓性诊断,过度诊断,乱诊断:在某些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医疗单位,往往利用病人求医心切的心理,没病说成有病,小病说成大病,以达到多收取医疗费目的。

(2)检测项目不全,不使用国家性病诊断标准规定试验方法:对于不同的病原体感染,有不同的实验室诊断试验。而在一些单位不使用国家性病诊断标准规定试验方法,如不开展淋球菌培养,采用衣原体抗体检测试验检测衣原体感染。

(3)试剂来源多,质量难以保障。例如:淋球菌培养基、沙眼衣原体快速检测试剂盒、梅毒血清学检测试剂盒等,均有多种品牌、多个厂家生产供应,质量参差不齐,如果不加选择地使用,难以保证检测质量。

(4)医生不掌握国家性病诊断标准,有的医生不了解性病实验室检测方法和结果解释及临床意义。

(二)在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

(1)首诊医生负责制、转诊、会诊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性病诊疗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和科室发现性病病例或疑似病例不能成功转诊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和科室进行诊断和规范治疗。有的虽然进行了会诊,但会诊不规范。

(2)入住院与手术前病人及孕产妇筛查发现的隐性梅毒病例不能得到规范治疗管理,作为传染源存在进一步传播的危险。

(3)用药不规范:不使用国家性病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超大剂量,不必要的多种药物联用,如治疗急性淋病使用头孢曲松多达数克;治疗沙眼衣原体感染多达4~5种药物一并使用等。

(三)疫情报告方面存在的问题

(1)疫情报告监管机制不健全,导致疫情过度报告、重复报告和错误报告:调查发现,多数医疗机构均建立了严格的疫情漏报监管机制,但没有建立疫情报告准确性的监管机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发现疫情漏报的医疗机构进行执法处罚,但对疫情报告的准确性不进行检查,这样导致各医疗机构只关注漏报,出台了严格的漏报罚款机制,其结果是使得医生只关心漏报,唯恐漏报,只要实验室检测结果阳性就报病,导致既往治愈的病例、复诊病例、多处就医病例、随访复查病例均报告。此外,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对国家性病诊断标准与报告要求专业知识不了解,在开展检查时,只要发现实验室检查阳性的病例,如果未报,就视为漏报而对医疗机构进行罚款,从而也导致性病过度报告、重复报告和错误报告,直接影响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在这种严格的仅对疫情漏报进行处罚的监管机制中,临床医生形成了“宁可多报一千,不可漏报一例”的观念,因为漏报意味着罚款,而过度报告、重复报告和错误报告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2)部分临床医生对国家性病报告要求掌握不足,尤其是非皮肤科临床医生对报病标准掌握不足。如梅毒实验室检测结果为RPR阳性、TPPA阴性报告为梅毒,或仅TP-ELISA阳性就直接诊断梅毒并报告。有的医疗机构对于梅毒跨年度复诊、跨省份就诊(如在其他省份已诊断为梅毒)和医疗机构之间转诊(在转诊前的医疗机构已诊断为梅毒)的病例,也进行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