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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5.5.2.1 一、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
一、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

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中期,我国的河北、河南、山西等地的县、乡到处可以见到临时摆设的采浆站,在全国形成了强劲的采供血市场。从这个市场构成可以看出,卖方市场多是外来的流动人口,多数人好逸恶劳,有的甚至是被通缉的、畏罪潜逃的罪犯。买方市场多为国内外的生物制品企业,而输血的场所和卖血者均由血头、血霸所控制。他们建立的所谓采浆站,除了首次输血检验血型外,不做、也不能做诸如艾滋病病毒、乙肝病毒、丙肝病毒、梅毒等项目检测,他们在采供血活动中不进行消毒,也没有消毒设施,血浆吸出,血液有型成分经过生理盐水稀释后,只要是同型的血液,则交叉还输到卖血者的机体中。据调査统计,在这些场所的卖血浆者经过1~2次卖血后乙肝病毒或丙肝病毒阳性的占50%,3~5次时达到100%。1995年,河北、河南暴发血传艾滋病的事件,仅报告的吉林省籍的个体供血员就达数十人,然而,这批无辜的受害的卖血者被强行驱散,携带着艾滋病炸弹奔赴全国各地,绝大多数人至今不知自己染上了艾滋病。历史就是这样,任何事物的发展和变更都是付出了代价的。这些卖血者,付出了血的代价,引起了卫生部门的重视,从此开始了全国性的采供血活动的整顿。目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采供血机构基本上都实行了封闭式采血,对控制交叉感染起到了重要作用。

“血”这个特殊的产品,对利欲熏心的人有着强大的诱惑力。他们时刻都在寻找机会,进行非法采供血活动。有些因感染艾滋病或丙肝病毒、乙肝病毒、梅毒等已被淘汰的卖血者,与血头媾和后,形成了地下非法采供血队伍。因此,必须给予打击。另外,对卖方市场也要依法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颁布实施后,全国各地区、部门积极采取一系列行动规范采供血行为,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和原料血浆的质量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血头”“血霸”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甚至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和原料血浆的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开展综合整治十分必要。打击非法采供血活动:①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或以暴力胁迫及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血(浆)的“血头”“血霸”。②查处单采血浆站手工采集、跨区域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③惩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的行为。④打击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行为,加大对采供血(浆)所用的一次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的管理,切断非法采供血行为和“血头”“血霸”的工具来源。⑤规范采供血液(浆)机构的管理,取缔单采血(浆)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