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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5.5.1.1 一、打击卖淫嫖娼活动
一、打击卖淫嫖娼活动

(一)卖淫嫖娼现象因素分析

1.20世纪50~70年代性病销声匿迹 新中国成立前的社会,卖淫嫖娼为合法存在的社会现实。新中国成立后至70年代,中国的土地上基本听不到妓女和嫖客这个名词了,性病也基本绝迹了。1977年以后,性病在全国迅速蔓延,1985年艾滋病又传入国土。那么为什么在70年代前妓女、嫖客及其带来的性病一时间销声匿迹了呢?有些人简单地归功于法律的作用,其实,深层次的是与性相关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作用的结果。

(1)几千年封建意识和观念的影响:在封建社会里,统治阶级以愚民政策的思想意识,大肆宣扬以性为基础的两个重要的观念。其一是“万恶淫为首,百善孝为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实行婚内生育的性禁锢主义态度。其二对妇女要求“三从四德”,所谓“烈女不嫁二夫”,大力推崇“存天理,灭人欲”的程朱理学,尽管到清代娼妓合法化,但妓女属于新社会“下九流”中最卑贱的职业,且妓女的子女不得参加科举考试。民国时期,天灾不断,战争连绵,三座大山压迫,贫富两极分化,城市化发展迅速,使大量的妇女因贫为妓。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大量宣传男女平等,婚恋自由,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先期实现。但主流社会仍然继承了性禁锢主义,一些自由恋爱、性自慰、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同性恋行为等,作为违法犯罪被追究。这一态度铲除了商业性活动存在和滋生的土壤。在这期间,大量女性生活在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死亡婚姻、无性婚姻的家庭中。

(2)计划经济体制和低生活水平的影响:改革开放以前,由于生活水平低,产品供不应求,人们的生活资料按计划供给,实行配给制,计划配给的地点和对象则以户籍为依据。因此,户口像无形的绳索死死地将人们固定在出生地,人口流动、人际交流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社会如同亚军事化管理的方式控制每一个人的行为,以阶级斗争为纲,接连不断的政治运动,使许多人把自我的保护和对他人的防范作为处世哲学。在这种情况下,性被禁锢在生活的最底层。另外,配给制使多数人吃不饱,他们肚子的饥饿要比性饥饿强烈得多,“不患寡而患不均”,贫富没有实质上的差距,极低水平的消费,在性的问题上,没有买方市场。因此,性交易市场难以形成。

(3)封闭而局限的文化环境影响:经济的上层是政治,经济的背后是文化。这个文化并非简单衡量知识水平的文化程度,它是一个综合的,包括意识形态、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诸多方面的社会现象。在僵化的计划经济年代,多数人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户籍制度使人口不能流动,信息不灵,人们不了解外面的世界,在性的问题上,更不能越雷池一步,双方自愿的婚外性行为,轻者是通奸,重者会犯强奸罪。发生婚前或婚外性行为的,其子女在婚姻上都会受到株连,从整个社会人们的道徳观念和意识形态是“笑娼不笑贫”。这样,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性交易卖方市场的形成。

2.20世纪80年代后猖獗不止 8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取代僵化的计划经济,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解放,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极大改善,全体生产者也解脱了诸多方面的束缚,冲破了禁锢几十年、上百年的传统观念。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逐步出现了商业性活动,即卖淫嫖娼并越演越烈。这种丑恶现象的出现,即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结果,也是多年积压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

(1)性价值理念的改变:主要表现在青年人的性价值观由一元化向多元化的转变。具体如下。

1)对性的评论由消极变积极。人们对性不再是难以启齿,可以大胆谈、广泛淡,可以百家争鸣,各抒已见。

2)婚前性行为受到一定认可,特别是青年一代较为普遍认可,1998年某市的妇幼保健机构婚前体检,几乎100%的人认可婚前(领取结婚登记证)性行为,95%的人有性交史(以处女膜是否完整确认)。对某高校毕业前的大学生问卷调査,50%以上的大学生有过性行为。

3)婚姻的质量提高而稳定性下降。据民政部数据显示,2003年至今,中国离婚总人数(包括登记离婚及法院判决离婚)已连续10年递增。此外,自2002年至今,中国离婚率已连涨11年,2010年达到2%的高峰。

4)婚外性行为增多并得到宽容或认可,“情人”“婚外恋”“第三者”已取代了过去的“通奸”“奸夫”“淫妇”类的词语。一些事实上的婚外性行为,对方或双方都可宽容或认可,在婚外性行为下维持夫妻关系,社会对这种现象也呈一定的接纳态度。

5)“情人”在一定生活和工作范围内成为时尚,一些商业活动甚至将带“情人”作为摆阔气、显示实力和地位的象征。

6)“小姐”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娼妓的代名词被认可。

7)同性恋人群被接纳。

8)“一夫多妻”“包二奶”“养小姘”被一些女人接纳。

9)笑贫不笑娼的观念在多数人中形成。

10)除了事实的强奸现象减少外,法律对强奸行为认定放宽。

(2)商业性行为市场的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发生了重大变革,人口出现了大流动,城市中来自农村性活跃人口处于性饥饿状态,贫富差距拉大,一部分吃饱、吃好的人需要又上升了更高的层次。俗话说“饱暖思淫欲”,在性观念、性文化发生转变的同时,出现了商业性行为的买方市场。城乡生活质量和经济条件的差别,农村青年女性大批涌入城市,使城市失业人口,特别是女性失业人数增多,在就业岗位有限的情况下,这些性活跃的女性待业人群除了少数贪图安乐的情性者外,多数女性因无生活来源而偷卖自己的肉体,所谓“贫穷起贱心”,这样自然形成了商业性活动的卖方市场,而且不断膨胀。在买方、卖方市场形成的同时,旅店业、饭店业、美容美发业、按摩业及酒吧、歌舞厅等行业,变相为商业性服务提供了活动场所,从而形成了完整的性交易体系。

如何对待80年代以后出现并越演越烈的卖淫嫖娼现象和性病广泛流行的事实?对整个社会而言,表面看来是人的思想和性文化的大解放所致,实质上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种现象也不能归咎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的方针路线,应该看到这是前进中的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黎明前的黑暗。我们会通过边发展、边调整、边治理的“两手抓”的方针得以转变,通过缩小城乡差别、贫富差别和性文化的进一步发展,使商业性活动的上升势头得到控制。

(二)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实施

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是一项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协同的社会综合治理的专项斗争,其实施的方式如下。

(1)由各级政府成立禁娼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公安、司法、工商、文化、城建、卫生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挂靠于公安部门,为禁娼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2)不断完善打击卖淫嫖娼的法律和行政依据。198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1991年9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这是80年代后我国打击卖淫嫖娼活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发布较早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为禁娼工作的实施提供了行政与法律依据。

(3)日常管理与集中打击相结合。公安、文化、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变相提供卖淫嫖娼的行业和公共娱乐场所的日常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对这些场所、行业的违法行为打击的力度不够。因此,必须采取以公安为主的多部门协同作战方式,在全国或一定范围内开展专项斗争。

(4)自查自打与交叉打击或上级直接打击相结合。有些地区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政府或有关部门对暗娼活动不打击或假打击,甚至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直接参与或经营娼妓活动,对卖淫嫖娼起到了保护和纵容作用。因此,必须通过地域交叉或上级部门直接进行打击、取缔。

(5)明打与暗打相结合。丑恶现象的本身就是见不得“阳光”,而且经过不断的打击、取缔,其隐蔽的形式、活动方式、活动场所也不断变化,反侦察、反打击的措施也越来越严密。因此,常规的明査打击方式有时不能奏效,必须采取暗访侦察手段,“身入虎穴,擒得虎子”。

对卖淫嫖娼活动的打击、取缔不能以罚款为目的,以罚代打。对屡教不改的应予严惩。而且在实施处罚上,不仅要针对嫖客和暗娼,更要处罚指使、纵容嫖娼活动和提供场所的有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