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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5.4.5.1 一、限制进口血液血制品并开展HIV检测
一、限制进口血液血制品并开展HIV检测

自1981年美国发现首例艾滋病以来,输注血液、血制品感染艾滋病的事件不断发生,中国也曾在使用进口Ⅷ因子的血友病人中出现类似事件。为防止艾滋病传入我国,早在1998年9月,卫生部会同经贸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出限制进口国外血制品的通知。当时,我国尚未建立艾滋病检测系统,缺少诊断试剂和技术,但是在临床使用进口Ⅷ因子等血制品的现象在较大的医疗机构中普遍存在。1984年8月,卫生部和海关总署再次发出了关于禁止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进口的通知,其中规定禁止进口的有Ⅷ因子、Ⅸ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包括冷冻人血浆、冻干人血浆、液体血浆、免疫球蛋白、纤维蛋白原、浓缩血小板等。

1988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卫计委、外交部、公安部、国家教委、国家旅游局、中国民航局、国家专家局联合发布了艾滋病监测管理若干规定,这是我国对血液、血制品、毒株生物组织进行艾滋病监测的开始。对进口的血液、血制品、生物组织实行审批制,并进行艾滋病血清抗体检测。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人体血液制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应当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进口。这些政策和措施,有效地控制了艾滋病经血液、血制品传入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