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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5.4.2.1 一、艾滋病疫情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艾滋病疫情报告程序和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妇幼保健机构、公安司法机构、采供血(有偿献血)机构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等负有疫情报告的责任。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时,发现艾滋病疫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不具备HIV确认资质的单位发现HIV筛查阳性就诊者或检测者,应将其血样送至当地确认实验室进行进一步确认。疫情报告单位在收到HIV抗体阳性的HIV抗体确认/替代策略检测结果后24h之内,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

(2)实行网络直报的报告单位应于24h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直报的报告单位应于24h内将两卡寄送到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登记备案;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报告单位报送的两卡后,应于2h内进行网络直报。

(3)数据信息管理,包括审核、订正、补报和查重,应按《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及《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执行。

在检测和疫情报告过程中,实验室、医生和管理人员不得将疫情泄露给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在反馈确认结果时,要遵守知情同意原则,一般由确认单位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申请确认单位,由申请确认单位或所在地疾病预防机构告知本人,必要时可告知其家属或监护人。除此之外,不应告知其他人员。在告知HIV阳性结果时,应同时给予耐心的思想安慰,宣传预防艾滋病传播的知识,告诫造成艾滋病传播给他(她)人的不道德的后果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