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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性病防治指南
1.5.2.1.2 二、监测系统
二、监测系统

为了使监测工作有效、有序进行,必须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全国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的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国艾滋病监测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控制中心负责全国性病监测工作,两“中心”负责制定全国艾滋病性病监测实施方案、指南,组织实施并进行技术指导;确定、调整及管理国家艾滋病性病监测哨点;收集全国艾滋病性病监测资料并进行统计分析,完成季度和年度监测分析报告并反馈到有关部门;开展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督导;预测预报艾滋病流行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科学信息。

(2)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的艾滋病性病监测的实施工作,制定辖区内的艾滋病性病监测计划、实施方案;负责监测对象的选定,监测点的设置和管理,监测资料的收集、报告和分析,完成季度和年度监测报告,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提供信息;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培训、督导和考评。

(3)地市级及以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与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共同确定监测对象和监测点,实施监测工作;收集、整理、报告和分析监测资料,并反馈到有关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提供信息;负责辖区内监测工作的培训、督导和考评。

(4)其他医疗、保健、采供血、检疫等机构是艾滋病性病监测的基本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不同对象开展艾滋病性病监测工作;及时分析、整理监测资料,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监测资料,并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培训、督导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