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1 构建法治中国 维护宪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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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继续深化关于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提出必须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首先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权威,要继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反腐制度设计。


“法治”与“法制”,读音虽同,涵义却大不一样。

法制(LEGAL SYSTEM),指的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一种静态的法律制度,是法律的立法体系和法律的实施工具体系的总称。

法治(RULE of LAW),强调法律治理过程和状态。有了法制并不等于就自动实现了法治。良好晚辈的法律制度才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法有良法恶法,良法即是代表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法治排斥“恶”的法律,因此如若按照不好的法来治理国家,即使是严格执法,并不认为是法治国家。


目前,我国虽有一套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立法上仍有不完善的地方。党员干部的权力缺乏有力监督,行政权干涉司法审判现象时有发生,司法队伍层次不齐等等。面对这些情况,要继续完善宪法监督机制和违宪审查机制,建立相应的司法追究体系,并制定我国的“阳光法律体系”,设立“国家宪法日”,凸显宪法提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构建法治国家,必须强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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