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 中国法律从古代到近代

    

    

    

     

《中国古代司法文书与传统法律文化》

赵晓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法制史教研室主任

刑事法律史研究所所长

传统法律给予中国社会和文化以深刻的影响。司法文书,就是记载一种特定文字的、固定格式的承载物。赵晓耕教授认为,法律史是我们与前人在历史进程中不断取舍的结果,对当今社会的法律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赵教授对中国古代司法文书与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深入的讲解和分析,介绍了历代法律文书、历代判词体例、古代“状词”与司法判决程序、古代司法文书种类、司法文书的格式等多个视角下的中国古代法律。

赵晓耕教授进一步指出,诉讼程序的完备与公平效率存在着矛盾,法律是寻求一个度,现有制度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凡事不能走极端。


《明清中国的商业规范和商业法律》

邱澎生 

香港中文大学历史系教授

邱澎生教授从传统中国商人是怎么打官司,明清时期法律框架下的法律规范,保护商业的制度基础与法律演变以及商人团体的作用等多个角度出发,叙述了十八世纪的中国是如何形成并塑造商业法律规范的。

尽管明清时期的中国没有产生与近代欧洲相似的严格“商法”,但是在商业法律的领域仍然出现了许多有意义的变化。这些有意义的变化反映了当时中国“经济、社会”与“政治、法律”之间相互补足关系的实际存在。法律是一种有生命力的存在,她的生命力根源于创造她、影响她的每一个人。


《中国法律近代化》      

邱远猷     

                                         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    

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上半叶的近百年时间中,中国进行了一场有创造性的法律变革活动,即中国法律近代化,也就是从古代的封建法律向近代资本主义的法律演变转型。

邱教授在本期讲座中,讨论了古代封建法律的基本特征,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原因、历史进程及其法律近代化的实质内涵与价值取向。传统法律是天理、国法、人情三体合一。1901年以后,清政府参照日本和德国,进行了一系列新法典的编撰工作,变诸法合体为诸法分立,但这些法律并没有真正施行。孙中山对司法制度的改革有过深刻的思考和探索。辛亥革命以后,《临时约法》开创了三权分立的国家政治制度。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历史经验说明,引进外国法律必须与本国现实的国情、民情相结合;法律近代化必须与政治民主化同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