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愿得一心人白头不相离






人们期待通过协议增强彼此对婚姻的信心,并防患于未然,使得自己即使在婚姻破裂后也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通常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合法夫妻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内,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当一方出现协议规定的不忠诚行为,即将承担一定违约责任的协议。然而,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法律实践中却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情况,立法的不明朗让夫妻忠诚协议在学界议论纷纷。

“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探讨及裁判策略

景春兰  东莞理工学院政法学院

袁善仪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横沥人民法庭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根据成立合同的要件,决定协议效力的因素有:签订主体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自愿平等地签订、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现今法律对“净身出户”协议这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未明确规定,各地裁判不一,认定协议有效与无效均难以让对方信服时,应当遵循个案裁判公平的基本原则,即法院必须在依法裁判与利益衡平之间做出合理取舍,既考虑依据法律规则,又考虑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实际付出,尤其是应当注重保护非过错一方或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既利于合同效力的稳定,也有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



民法典语境下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思考

莫春阳  河北经贸大学

《法制与经济》 2018年第7期


《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条确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忠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我国《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夫妻人身关系上的诚信原则,它包括不与配偶以外的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义务。而违反忠实义务即违反了诚信原则。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关于夫妻之间履行忠诚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并未突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使救济功能充分发挥作用,达到婚姻立法的预期效果。



论民法典编纂中我国婚姻协议的立法规制

李侠  中山大学法学院

《学术论坛》 2018年第2期


虽然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婚姻协议,但该条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之处。我国应当在积极借鉴域外法的基础上予以规范性重构,扩张婚姻协议的约定事项范围,但附带而来的必然结果是立法应当摒弃形式平等理念,完善婚姻协议的形式强制和程序强制,保障缔约合意是当事人双方在权衡交易成本以及利益与风险利弊得失的基础上所作的一种理性选择。婚姻协议的实质公平旨在将社会保障思想引入婚姻协议立法,保护弱势配偶利益。婚姻协议登记制度的设立可以弥补婚姻法未采婚姻协议公示对抗主义的立法漏洞,平衡当事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