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条确定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忠诚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我国《婚姻法》第4条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规定已经体现了夫妻人身关系上的诚信原则,它包括不与配偶以外的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义务。而违反忠实义务即违反了诚信原则。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关于夫妻之间履行忠诚义务的协议,该协议并未突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立法目的,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婚姻法中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规定的不足,使救济功能充分发挥作用,达到婚姻立法的预期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