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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公共行政管理理论要览
1.5.12.1 第一节 生平简介与时代背景
第一节 生平简介与时代背景

一、 生平简介

H·乔治·弗雷德里克森 (H.George Frederickson), 美国当代著名的公共行政学家, 西方新公共行政学派的领军人物。 美国著名公共行政学术期刊 《公共行政理论与实践》 的主编。1959年, 弗雷德里克森在杨百翰大学获得学士学位,专业主攻政治学、 会计。1961年, 他在加利福尼亚大学获得公共行政学硕士学位。1967年, 在南加州大学获得博士学位, 主攻公共行政学、 公共财政学、 政治学及其研究方法。

1968年, 弗雷德里克森参加了沃尔多教授组织的以年轻学者为主的明尼布鲁克会议并在会后发表 《走向新公共行政》 一文, 首次将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引入公共行政。 这一年, 他34岁。 此后, 他在新公共行政发展的道路上不断求索, 对传统公共行政思想提出了激烈的批评, 发展充实新公共行政学的基本思想, 发表了不少经典论文和著作, 如 《新公共行政》 (1980)、 《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平》 (1989)、 《走向公共行政的公共理论》 (1989)、 《新公共行政与政府再造运动之比较》 (1997)、 《公共行政的精神》 (1997), 等等。

1977年, 弗雷德里克森当选为美国公共行政学会主席。1987年起出任堪萨斯大学埃德温·斯滕尼公共行政专业特聘教授之职。 此前, 他就任切尼和斯波卡尼的东华盛顿大学校长长达10年, 同时任密苏里大学公共与社区服务学院院长,印第安纳大学公共与环境事务学院副院长。 他还曾经在马里兰大学、 南加州大学、 锡拉丘兹大学、 北卡罗来纳大学任教。

弗雷德里克森获得过的学术奖励包括:1990年美国公共行政学会和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学院全美联合会共同颁发的特别研究奖,1992年美国公共行政学会颁发的德怀特·沃尔多奖,1999年美国政治学会颁发的约翰·高斯奖。

二、 时代背景

二战后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对社会经济的进步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但也对人类社会的发展造成了许多不良影响, 例如, 科学研究的思维套路使人类原有的终极信仰转变为对客观知识和工具理性的信仰, 从而导致终极意义的沦丧, 造成现代人内在精神的空虚, 也促使人类社会更加世俗化、 更为功利。

面对社会出现的种种变化, 现代政府的确已无法再用过去的管理模式来控制局势和解决问题。 传统行政学理论是实证科学的产物, 它自然也就无法指导行政实践应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所造成的各种危机。 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 1968年, 新公共行政学高举 “社会公平” 的旗帜应运而生, 它倡导关注意义和价值、 着意建立规范理论, 以期促使未来人类社会绽放出一线曙光。

“新公共行政学” 是相对于 “传统行政学” 而言的。 在弗雷德里克森等行政学学者看来, 所谓传统行政学, 是指1968年新公共行政运动之前的正统时期的行政学理论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重新建立的行政学理论; 而20世纪60年代末产生的运用现象学方法、 本土方法论、 符号互动论以及解释学和批判理论等新的研究方法并且强调以公共行政的 “公共” 部分为研究重心的行政学理论则相对地被称为 “新公共行政学”。 弗雷德里克森认为, 传统行政学追求的是一个有效、经济的和协调的行政系统, 它往往把研究的重点放在高层管理机构以及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中。 而新公共行政学则不然, 它不仅认为公共行政应当以经济、 有效的方式为社会提供高质量服务, 而且更强调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所追求的目标。 “传统的行政学试图找出下列两个问题中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 (1) 我们怎样才能够利用可以利用的资源来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效率)? (2) 我们怎样才能够花费更少的资金来保持我们的服务水平 (经济)? 而新公共行政学则增加了这样一个问题: 这种服务是否增进了社会公平?[1]

20世纪80年代, 新公共管理和企业型政府等政府改革理论逐渐时髦, 但弗雷德里克森并不支持这些理论。 他认为政府不是市场, 已经造成了大量问题的市场无法帮助政府解决问题, 他坚持公民是主人, 不是顾客, 顾客至上的政府重塑运动摧毁了公民的神圣观念; 政府的真正问题在于权力和政治, 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更多更好的政府, 而不是新公共管理之流倡导的更小和更少的政府。

另一方面, 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 “作为公平的正义” 的思想体系为新公共行政学者提供了直接而坚实的理论依据。 罗尔斯关于公平的基本观点是: 公平的自由处于高于一切的地位, 理想的 “正义” 社会应拥有最大的公平自由,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应享有公平的自由, 包括言论、 集会、 结社的自由等。 一个民主立宪政体的首要原则就是保证公平的政治自由。 当公平的自由原则在由宪法规定的政治程序中得到运用时, 就成为公平的 “参与原则”。 而参与原则要求所有公民都拥有公平权力参与立宪过程、 决定立宪结果, 要求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权参与政治事务, 每一个有选举权的人都有一张选票, 而且 “每张选票在决定选举结果中具有大致相同的分量”, 要求 “所有公民至少在形式上应有进入公职的公平途径”, 要求 “所有的公民都应有了解政治事务的渠道”。 因此, 宪法规定必须采取有力措施, 不仅要保证社会所有成员享有参与政治的公平权利, 保证 “在机会平等公平的条件下职位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确保一种参与、 影响政治过程的公平机会”, 而且要让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获得最大利益, 要改革社会和经济的不公平状况, 避免由于 “资产和财富分布上的不均等” 而导致 “社会中的较不利者” “不能有效地行使他们那一份与别人相同的影响力”[2]。 罗尔斯所说的公平, 不仅指法律的公平, 而且指事实上的公平、 结果的公平, 为此就需要对最少受惠者予以必要的补偿, 以减少社会中的不公平。 新公共行政学的社会公平价值观所依据的正是罗尔斯的这种作为正义的公平观念, 这种公平观念恰好适应了新公共行政学派改造理论体系, 推动政府变革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