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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学
1.14.4.3 三、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三、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针对由组织机构过于复杂冗余而引起的政策失灵,我国要明确政策系统的职能划分,本着“成本—收益”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规范各单位、部门之间的职责划分和互动关系。首先在政策实践中要改变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司法机关权力虚置的现状,保证政策制定机构与政策执行机构二者的独立性。具体从结构层次上来说,在横向上要进一步深化大部制改革,将组织机构中处在同一层次、职能重叠交叉或相近的部门按照综合管理的要求,合并成一个大的部门,从而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机构臃肿、人员冗杂的弊端。此外,还可以探索将纯粹的政策执行职能从各部门中剥离出来,交给一个或几个新设的“执行局”统一执行,切实提高执行效能。在纵向上,应加强政府纵向决策层与执行层的沟通,一般的公务活动可以在更接近社会大众的基层政府完成,降低政务信息逐级向上传递的必要性,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和管理层次,扩大管理幅度,力争实现机构的扁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