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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下集
1.66 从前的官司炒不得
从前的官司炒不得

一场官司,炒得沸沸扬扬,从前也有,只是从前和而今不一样。

话说光绪初年,余杭县一家豆腐店老板突然一命呜呼,老板的母亲状告媳妇小白菜与本地举人杨乃武通奸,合谋用毒药杀害了她的儿子,于是两名被告统统被判死刑。此案一审照例由余杭知县负责,但有迹象表明,知县的少爷曾经在背后插手过这桩风流公案;而老板的中毒身亡,又取证不足,节骨眼上留了一个深深的漏洞。所以,首先是杨乃武的太太不服,跑到北京都察院上告去了。其次是余杭地方势力不甘寂寞,拔刀相助。大路不平旁人铲,铲它几下,还愁这官司炒不起来么?余杭城里,虽然没法子展现“记者如云”的盛况,但是上海已经办了《申报》,它的新闻稿,不仅内容详细,而且出语惊人,特别是“乃武归天,斯文扫地”八个字,就很有一股煽动秀才造反的味道。另外便是离奇小道了:据称某洋大人向某王大臣对杨乃武一案表示关切。这类消息,在那“百姓怕官,官怕洋人”的年代,即使纯属无稽,也会把炒热了的官司推上一个新台阶。

而今炒的,叫作名人官司,所以官司之中,要有名人。如果按照名人的标准来衡量,杨乃武算个啥?江浙人文荟萃,书香遍地,名流成堆,小小举人,有何稀罕之处?但是他的案子号称清末四大奇案之一。这些奇案在当时都是炒过的,不然的话,那也就无奇可言了。奇案的主角,多半属于市井细民,并非什么红得发紫的大人物。由此可见,杨乃武的同辈们好像还没有把官司和名人挂上钩。只认官司不认人,在官司面前,人的名望便成了和主题无关的东西了。但是而今大家都炒名牌货,为啥官司要例外?案中无名人,这官司炒不成,唯名是炒,想炒啥呢?慕名而来,当然是炒名人了,在这种情形下,炒官司不过是炒名人的一种手段。古今皆炒,炒法不同,诸君明鉴。

转身再说杨乃武,他的案子几经波折,终归还是平反了。而今讲“有错必纠”,纠的对象是你,倘若依照从前的章法,你我都会成为被纠的对象。所以杨乃武回了家,事情并没有到此结束,例如那位余杭知县,首当其冲,便立刻被发配黑龙江效力赎罪去了。请允许我向今天的读者解释几句:根据咱们古人的规矩,无罪的判成有罪,有罪的判成无罪,或者重罪的轻判了,轻罪的重判了,初审和复审的官员都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比方我判你两年徒刑,坐了一年班房,却又发现错了,理应落实政策;然而,错的纠正了,阁下自由了,我却倒霉了,现在而今怎么样,没有调查也就没有发言权;不过,光纠你,不纠我,从前是肯定行不通的,不然的话,那位知县老爷完全可以请求调动工作,干吗要千里迢迢去领受一份活罪呢?杭州府是余杭县的顶头上司,下级玩忽职守,你高高在上,一不能防患于未然,二不能补救于事后,铸成大错,写几篇检讨,那是过不了关的,所以杭州知府被革了职,卷起铺盖还乡了。知府之上,便是巡抚,此公名叫杨昌浚,在浙江部院衙门稳坐了六七年,这一回,他也干干脆脆地丢掉了二品乌纱帽。从前的官司炒不得,这是千真万确的。而今怎样呢?据说某作家曾经指出,南阳的明星官司中便有大量非法律因素的干扰,可是此后并未见到下文。炒不动的官司岂不是更加炒不得了么?

载1993年6月30日《成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