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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下集
1.8 读《董宣传》有感
读《董宣传》有感

范晔《后汉书》的《董宣传》是篇好文章。据这篇文章记载,董宣任洛阳令时,湖阳公主的苍头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凶杀人,逍遥法外。董宣趁公主出行之时,也在光天化日之下拦截了她的车队,当场抓住凶手,判以死刑。公主告了御状。汉光武帝刘秀勃然大怒,要“箠杀”董宣,无奈董宣又不怕死;刘秀只好强迫董宣向公主叩头谢罪,无奈董宣的颈椎骨又特别硬,在高压之下,仍不低头。于是公主发脾气了:“主曰:‘文叔(刘秀字文叔)为白衣时,藏亡匿死,吏不敢至门,今为天子,威不能行一令呼?’帝笑曰:‘天子不与白衣同。’因勅强项令出。”这个故事,就值得议论几句。

白衣时候的刘秀,是南阳地区一个豪强地主。因其豪强,才敢于藏亡匿死,与法律相对抗。但这种行为,即使在封建社会里,也应当看作是用非法手段触犯了法律禁条,是非曲直,不难辨认,而且如果碰上了像董宣这样的强项令,施之以法律的制裁,问题是不太难解决的。后来,刘秀的白衣变成了皇袍。那个时候,凡是和皇字沾了边的,都神圣而不可侵犯。所以一部封建社会的法律,分门别类,总而言之,都维护着一个东西:皇权。皇帝不仅出口成“法”,而且当法律和皇帝的好恶相抵牾时,法律就会成为一张废纸。这就叫作皇权高于法权。董宣竟敢为了一条人命而冒犯天子,仅此一端,他就该死,而且死得“合法”。无怪乎在公主的心目中,苍头杀人,小事一桩,以天子之尊,不能压服一个洛阳令,这简直是反常的事情,因此一定要借刘秀之手把董宣合法地处死,才是正常的现象。所以我们看到:历来践踏法律者,都忘不了披上一件哪怕是破绽百出的合法外衣。我们还看到,“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其为窃者一也;但小偷犯法,人头落地,而野心家、阴谋家窃据高位,却可以用合法的手段肆无忌惮地践踏法律。林彪在台上时,如果谁说一个不字,保险你成为反革命。而林彪要“革那些革过命的人的命”,在当时就成为一条法律,大批革命干部就这样被“合法”地打倒了。所以我们还要说:对法律的践踏,往往不是来自庶民百姓,因为他们还没有这个资格。由此看来,“天子不与白衣同”,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只有天子才是封建社会中最特殊的人物。不言而喻,凡是这种特殊人物存在的地方,真正的人民的民主和人民的法制就不可能存在。

然而董宣并没有冤死,这又不能不归功于刘秀。这位刘氏王朝的中兴之主,事实上对董宣的强项表示了赞赏,他所说的“天子不与白衣同”,也或多或少承认了法律的约束力。“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身为天子而破坏法纪,又怎能取信于民和治理天下呢?史称董宣“搏击豪强,莫不震栗,京师号为‘卧虎’”,这显然和刘秀的支持分不开。刘秀在这一点上是难能可贵的。

秦朝的商鞅总结了一条经验:“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东汉的董宣从另一角度又提供了一条经验,上不犯法,则法行矣。所以在法律面前,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是最关紧要的。

载1979年8月9日《成都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