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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的轨迹
1.13.5 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三十年战争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尽管签署了《奥格斯堡和约》,但德意志境内天主教和新教的对立依然存在,并继续威胁着欧洲和平。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约达成的妥协已远远不够。因为,16世纪末期,新教加尔文派已扩张到德意志境内,那些信奉加尔文教的王侯也要求享受和约条款规定的权力。1619年,费迪南二世当选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更加剧了局势的危险性,因为此公是一个毫不妥协的天主教徒,认为哈布斯堡王朝完全有能力在不久的将来在帝国境内消灭新教,将他所继承的领地建成一个统一的天主教日耳曼集权国家。这一计划得到了西班牙国王菲利普二世的支持。这使帝国内所有王侯尤其是新教王侯感到了威胁,法国也深感担忧,因为,如果哈布斯堡王朝的两个分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联合起来,则必将称霸欧洲,也无疑将构成对法国的致命威胁。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三十年战争

战争于1618年爆发于波希米亚。布拉格的新教贵族以将费迪南二世派来的三个钦差抛出窗外的传统方式,表示出与哈布斯堡王朝决裂的决心。由此引发了神圣罗马帝国联合西班牙及巴伐利亚等德意志天主教各邦对波希米亚的讨伐。新教各邦求援于新教国家丹麦和瑞典,正在国内与胡格诺派作斗争的法国黎塞留政府宣布与瑞典结盟,后又于1635年直接介入战争,向西班牙宣战。

这场史称“三十年战争”的大规模宗教战争的主战场在德意志。战争初期,哈布斯堡王朝的军队占优势,但由于法国直接参战,力量渐渐不支。法国逐渐在各地战场上取得胜利。瑞典军队也在巴伐利亚战胜帝国军队,进而威胁维也纳。战争、饥馑和灾疫使哈布斯堡王朝及德意志各邦元气大伤,德意志人口急剧下降,至少减少了三分之一。这样的战争是无法再进行下去的。1644年起,交战双方就私下开始和谈,但一直拖延不决。1648年1月,西班牙与联合省(即荷兰)单独媾和,同意其独立。在德意志天主教王侯的压力之下,哈布斯堡王朝不得不同意于1648年10月24日在威斯特伐利亚的闵斯特尔和奥斯纳布鲁克分别与法国和瑞典签署和约。上述几个文件构成了著名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和约结束了三十年战争,标志着哈布斯堡王室称霸野心的失败和法国政策的成功。法国及其盟国在和约中尽可能地削弱了皇帝在帝国中的权力,而强化了德意志各邦的权力。和约不仅重申了《奥格斯堡和约》的条款,而且规定,加尔文派可以同路德派一样享受条款赋予的权利,德意志的350个邦“在教会事务和政治方面均得自主行使领土主权”,德意志的分裂局面被确定下来,法国最危险的敌人神圣罗马帝国实际上不复存在,法国将因此而称霸欧洲,而德意志和意大利的政治分裂局面则还将延续两个世纪。

另一方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瑞典得到了流入波罗的海和北海的几条河流的河口,成为北欧强国;法国得到了除斯特拉斯堡以外的阿尔萨斯,实现了其“天然疆界”的要求。和约还确认了荷兰的独立地位,承认瑞士脱离帝国独立。法国和瑞典还成为“德意志自由”的保证国。

和约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终结了欧洲一统帝国和一统教会的幻想,出现了以主权平等为原则的列国制度,也形成了以“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为特征的最初的国际社会。由于彼此互为独立主权国家,外交成为必需,各国乃在和约签署后陆续建立起外交部。由于国内法不适用于国际行为的处理,国际法成为必要。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1583-1645)正是在三十年战争期间于1625年出版了他的《论战争与和平法》,国际法由此萌芽。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影响下,真正的国际法开始形成。从此以后,它将规范欧洲列强之间的关系。国际法摒弃了帝国统治,而接受了欧洲力量平衡的原则。此后,17、18世纪的一些重要条约均是以此原则为基础,并按《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谈判的模式签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