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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的轨迹
1.7.4 封建制度和封建社会

封建制度和封建社会

“封建主义”一词定义了欧洲中世纪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核心,是领主分封采邑(领地),或提供保护,以换取对自己的忠诚和服务。布罗代尔曾这样描述欧洲中世纪的封建主义:封建主义是建立在一种人与人之间的依附链上的社会。领主从封君那里,或从地位比他高的领主那里得到采邑或领地。封臣则反过来要向其领主提供一系列服务,向领主缴纳实物或钱财,为领主支付赎金……领主依次把自己的领地的一部分租让给他的附庸,这些人可能是小领主,也可能是农民。农民耕种土地,向领主缴纳租金,即其收成的一部分,或负担徭役。领主反过来要向他们提供保护。

欧洲的封建制度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出现的。首先是大庄园的出现。罗马帝国的晚期,自三世纪起,帝国扩张时期积聚的财富已基本耗尽,城市建设停止,城市文明开始解体,富有的城里人为逃避过重的捐税负担而回到农村的庄园之中。一些小业主出于同样的原因,请求大庄园主予以保护。蛮族的入侵,无论是法兰克人、勃艮第人、汪达尔人,还是后来的诺曼人、阿拉伯人和匈牙利人,他们的掠夺对城市造成的灾难要远大过乡村,因而也加速了这一演变。在这样一个时代,能自己生产生活必需品,自给自足,是最好的选择。既从事农业,又从事手工业的大庄园,变得十分适宜于这样一个混乱的时代。当然,小范围、小规模的以物易物依然存在,但总体上,在欧洲形成了一种封闭的自给自足经济。

其次,是人与人之间以契约为基础的私人依附关系的发展。封建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在普瓦提埃击败伊斯兰军的查理·马特。他把法兰克王国没收来的领地分封给手下的骑士,以换取他们对自己的忠诚,使自己的军队更加强大而有力。这种做法起初是暂时的,即领主可以随时收回分封的土地,但后来逐渐固化,形成世袭领地。在封建制度下,拥有地产者即拥有权力,封臣通过向领主宣誓效忠从领主那里得到封地,这样就形成领主和封臣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契约规定双方的义务,领主提供封地和保护,封臣则每年要为领主服一次兵役(一般为40天),并提供规定的服务。一方违反契约,契约便失效。这种契约关系正是欧洲封建制度的一大特征。

一个贵族可以既是封臣又是领主。而且,也有封臣同时受封于几个领主的情况。这样就形成了封建贵族之间的一种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但这种依附关系只存在于直接的分封和受封者之间,即所谓“我的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但即使是最低级的贵族对在他土地上劳作的农民而言,也是领主。

第三,罗马帝国崩溃和加洛林帝国瓦解后,原本应当行使国家权力者公权私用,国家观念消失殆尽。在此情况下,领主和封臣之间的契约关系就取代了国家和臣民之间的关系。大庄园不仅拥有财产,还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大多拥有自己的军队以及司法权和警察权,从而形成了一种封建主义的政治制度。在外族入侵造成的普遍不安全的情况下,仅有一个高高在上的君主,一支驻扎在远处的军队,是无济于事的。人们所需要的,是当地的一个保护者,就近的一个避难所。于是,建造并维护一座坚固的城堡,养活反过来可以保护大家的领主,就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也构成了封建制的基础。

在封建制度下逐渐形成了一种领主等级制。贵族一般分为公、侯、伯、子、男五个爵位等级。在贵族和农民之间,还有一个阶层,即骑士。骑士主要从事作战。由于他们勇敢尚武,崇尚正义,风度翩翩,逐渐形成了中世纪的“骑士精神”,对后世影响很大。这些骑士后来也成了低级贵族。但如果把封建制想象成一个和谐的金字塔形,国王处于塔顶,那就错了。如果国王能对所有附庸行使权威和权力,那也就不能称之为封建制了。在封建制度下,国家的政治生活已全然解体,被浓缩、禁锢在一个城堡的范围内。领主在领地内作威作福,不听命于任何人。

因此,大庄园的出现,私人依附关系的形成,以及公权私有化,是导致封建主义形成和发展的三个主要因素。欧洲各地封建主义制度的表现形式、出现早晚以及发展程度各有不同,但都发生了权力的分散化和碎片化的现象。

这种封建主义是与基督教的价值观深度吻合,并靠这种价值观加以维系的。当时教会的思想家们所宣扬的是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个人在尘世占据的位置是上帝根据社会的三种不同需要而加以安排的,即:祈祷、打仗和劳作。这三种职责,分别由教士和僧侣、贵族和骑士以及劳动者,首先是农民来承担,从而就形成了封建社会的三个不同等级。

教士和僧侣负责保障人与上帝之间的联系,确保众人得到救赎。在整个社会深度基督教化的年代里,这是最崇高、最重要的职责。

贵族掌握着军队和权力,他们负责确保社会的秩序与和平。但当蛮族对西欧的入侵于11世纪停止后,封建领主之间却开始了相互间的私战,即封建战争,其后果甚至更加糟糕,因为这种战争会冤冤相报地不断继续下去。封建制度成了持续内战的火种。教会为实现领主之间的相对和平做了许多努力,如宣布“上帝的和平”,凡殴打教士、抢劫教堂和穷人的财产,欺辱“女人、孩子、农民和商人”者,将被开除教籍;再如宣布“上帝的休战”,起初规定礼拜日禁止战争,后来则规定从礼拜三晚上到礼拜一上午都不许打仗。但中世纪的战争尽管受到限制,却仍像传染病一样地蔓延,和平在中世纪并不存在,打仗也始终是贵族和骑士的职业。

教士、僧侣和贵族骑士的生活需承担第三种职责的人,即在乡村、领主庄园和农村教区的土地上劳作的农民来确保。这时的农民不再是奴隶,因为基督教尽管不强调解放奴隶,但却禁止将基督徒变为奴隶。虽然在基督教边界地区依然有奴隶制的残存,但奴隶制已不再是中世纪经济组织的基础。此时的农民大多是附着于土地之上的农奴。公元1000年前后奴隶制在欧洲大体消失后,农民的法律地位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从农奴到自由农的不同身份等级。但总的说来,农民除了劳作,别无其他权利。今天我们认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一种权利,但在封建时代,不平等才是权利。在领主的庄园里,土地由农民耕种。领地被分为领主的自用地(或称直营地),农民耕种的份地(或称保有地),以及森林、湖沼、牧场等公有地。领主自用地由农民耕种,收获全归领主。农民份地上的收获需向教会缴纳“什一裞”(即收入的十分之一),还要向领主缴纳土地税及其他苛捐杂税。磨坊、面包房、打铁行等都归领主所有,农民使用必须付钱。农民还随土地流转,土地换了主人,农民也换主人。这种农奴制延续了很长时间,在西欧从11世纪以后开始逐渐消亡,但在中东欧和俄罗斯,则最晚要延续到19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