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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文明的轨迹
1.5.5 古罗马遗产及其对欧洲的意义

古罗马遗产及其对欧洲的意义

古罗马给欧洲留下的遗产远较古希腊丰富,它甚至构成了整个西方文明的基础。然而,罗马文明的遗产恰恰包含了大量希腊文明的因素,而它的首要功绩,也是向欧洲乃至更广大的地区传播了希腊文明。

罗马共和后期的扩张,增进了同希腊文化的接触。作为罗马征服东方的结果,大量希腊人来到罗马,他们大多沦为奴隶,但其中许多人受过教育。罗马与南意大利的希腊城邦早有接触,但此时希腊人口的流入,加速了罗马希腊化的进程,公元前2世纪,希腊的影响已经深入罗马社会。在征服东地中海的过程中,希腊的大量艺术品和书籍被运回罗马,我们今天往往要通过罗马时期的复制品来认识和了解希腊艺术。在文学方面,希腊作家被奉为楷模,他们的作品被视为典范。在哲学和科学领域,罗马人虽无重大建树,但他们从希腊人那里学到了有关科学思想、哲学理念以及医学和地理学等方面的知识。许多希腊人被富有家庭聘为家庭教师,有的家庭甚至把孩子送到雅典去学习,希腊语成了罗马精英和帝国东部地区所说的语言,凯撒和克娄帕特拉讲的就是希腊语。可以说,学习希腊文化在当时的罗马蔚然成风。这也引起了一些保守的罗马人的担忧,他们害怕这种影响会削弱罗马社会传统的道德价值。但这种潮流毕竟难以阻挡。因此,就有了这样著名的诗句:“被征服的希腊征服了野蛮的征服者。”

当然,希腊的某些遗产也在一定程度上被罗马化了。这主要指的是宗教,罗马人本来有自己的本土宗教信仰,在与希腊文化的接触中,接受了希腊的多神教,但希腊神祇的名字却改作了拉丁名字,如宙斯称作朱比特,赫拉称作朱诺,阿瑞斯称作马尔斯,雅典娜称作米诺娃,阿芙洛狄忒称作维纳斯,等等。

罗马人在艺术方面同样模仿希腊人,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与风格。这尤其表现在建筑方面。罗马人是伟大的建筑者,他们的一些建筑物,至今依然存在。许多公共建筑物,宏伟壮观,富于帝国气象。还有“条条道路通罗马”的四通八达的罗马道路网,穿山越河的引水渠桥,都蔚为大观。

但罗马人真正的天赋表现在治理国家的才能方面,尤其是在政治和法律领域。罗马没有发展出希腊那样的民主制度,但在平民与贵族两个世纪的斗争中,却逐渐形成了一套自己的基本制度。希腊史学家波利比乌斯在其所著《历史》中,对罗马的政治体制做过详尽的描述。波氏本人是罗马征服史的亲历者。他是希腊亚该亚同盟的领袖之一,作为人质在意大利生活了十几年。他还作为西庇阿将军的顾问,为第三次布匿战争的胜利出过力。因此,他十分了解罗马的情况。在分析罗马征战获胜的原因时,他认为,真正的原因不在于罗马士兵的勇敢,罗马军团战术上的优势,而在于罗马的政治制度。这一体制的特点是不断改进的,其特点是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政制的混合。执政官是真正的君主,所有官员,除了保民官,都要服从于他。在战争中,他拥有绝对的权力。元老院是贵族制,对公共财政和对外事务拥有全权。但平民亦有重要作用。公民大会决定奖惩,选举执政官和其他官员,并对法律提案进行表决,尤为重要的是,公民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

波利比乌斯总结道:“在所有危机的局面下,这三种权力之间都会建立起一种完善的协调,以致不可能找到更好的治理体制。当外来威胁与所有人相关,并迫使他们统一观点、相互协作时,国家机器就会被一种巨大的力量推动运转,任何必须的东西都不会被忽略……所有人都会站在自己的岗位上……这样的体制显示出一种不可抵御的效率。”当然,波氏所看到的是罗马上升时期的政制状况,其描述亦有理想化的成分。

古罗马广场

罗马帝国是一个由不同语言、不同习俗、不同文化、不同历史的人民统一在一起的世界性社会。要对这样一个帝国进行公正而有效的治理,就必须拥有一套完善的行政制度。罗马帝国的行政制度是从希腊化的埃及学来的,但也根据帝国不同的实际情况作了调整。在当时条件下,罗马帝国的行政似乎要比共和时期更加公正和平等,因而保障了几个世纪的和平与繁荣,这也成为了后来欧洲君主们的灵感和启迪的来源。

公正而有效的治理需要一部在帝国各地到处有效的、统一的法律。罗马法是一部准确、细致、灵活的成文法,帝国内所有人均可引用。这与口头的习惯法不同,雅典的司法由人民直接行使,冲突的解决难免有政治和感情色彩。罗马将法律系统化,对各种情况和关系都作了明确规定,增加了法律的严谨性,这对后世的影响甚深。

罗马法是古罗马人留给后世最宝贵的财富之一,这一体系始于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并在此后逐渐得到完善。罗马法包括三个重要组成部分: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公民法是关于罗马及其公民的法律,确立了运用于全体罗马公民的刑法和民法的成文规定,其来源包括公民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法令、司法官员的法律决定等。在共和国后期扩张时期,与希腊和其他民族的接触促使“万民法”得到发展。万民法将公民法与从希腊等其他民族有选择地吸取来的法律原则相结合,成为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外所有民族的法律。这一法律确定了奴隶制和私有财产权,并规定了买卖、合作和契约等的原则。

另一重要分支是自然法。自然法并非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法律条文,而是体现正义和公正的关于自然秩序的思想,这种思想的源头是斯多葛派哲学的“自然法”理念。这种理念认为,法律应与自然所固有的理性原则相一致,并认为,所有公民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享有某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力。西塞罗曾说:“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永恒的。在罗马和雅典不会有不同的法律,现在以至未来也不会有别的法律。”罗马帝国覆亡后,罗马法不再实行。但公元12世纪,“查士丁尼法典”重新被发现,遂再次得到推行,不仅对教会法产生影响,也成为西方许多国家法律的基础。

罗马给欧洲的另一重要遗产,是帝国理念。帝国一词来自拉丁文的imperium,古代其他民族的语言中均无此概念,它的本义是指最高执政官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威。无疑,罗马帝国并非只是一个欧洲帝国,它一半以上的疆土位于亚洲和非洲。它之所以首先与欧洲有关,不仅是因为它的主要部分位于欧洲(在共和国的最后岁月里,凯撒将欧洲大陆的主要部分纳入罗马帝国,已经预示了欧洲的出现);不仅是因为它将自己的大部分政治组织原则连同其文化一起传给了欧洲;更重要的是,它是永远留存在欧洲记忆中的一个极具吸引力的模式。罗马留给欧洲的,不仅有边界、语言、文化、法律,还有帝国的荣耀和辉煌,有曾经实现过继而又消失的“普世帝国”的理念和回忆。在基督教统治下的欧洲,复兴古代帝国的意愿和图谋始终存在。天主教就将它视为俗权组织的预定形式,直至16世纪,罗马教会一直将其认为应当担任俗世领袖的君主加冕为“罗马人的皇帝”或“罗马人的国王”。查理曼大帝、奥托大帝、查理五世、拿破仑,甚至希特勒,都曾想再度实现欧洲的这一历史宿命。帝国理念在漫长的世纪里成了欧洲政治的一个常数。

然而,帝国的理念存在内在的矛盾和弊端。在罗马帝国时代,帝国是极度分散的自治城邦的一种平衡因素。最初,帝国叠加于城邦之上,继而,帝国摧毁各种地方主义,以巩固和加强自身的权威。或许正是过度强制性的集权,促使罗马走向消亡,而让位于一种权力分散的制度。帝国的弊端恰恰在于,它必须实行集权方能存在和发展,必须依靠暴力来进行统治。当构成帝国的基本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或由于自己的觉醒,而奋起争取自己的权益,争取自身的解放时,也就意味着帝国的统治将走向灭亡。因而,欧洲历史上一直存在着集权以实现统一,或分裂以实现自由这两者之间的不断斗争。即使在近代以来民族国家和欧洲帝国主义时期,这种斗争也依然存在。在经历了无数次的战争和两次毁灭性的世界大战后,当欧洲意识到,应以一种新的方式将自己重新组织起来时,与从前相同的分与合的矛盾和斗争也未消失。因此,如何在两种趋势之间找到一种实现积极平衡的中间路线,仍是今日欧洲面对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