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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乐理
1.14.1 第一节 旋律
第一节 旋律

体现音乐的全部思想或主要思想,用调式关系和节奏、节拍关系组合起来的,具有独立性的许多音的单声部进行,叫作旋律。

旋律是音乐的灵魂,是音乐的基础。

旋律在每个民族的音乐中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它首先表现出了历史形成的民族特征和音乐的民族性。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有着悠久的文化历史,在全国各地的民间音乐中,有着极为丰富多彩的优美旋律。这种旋律值得我们很好地去研究和学习。

旋律可以分为声乐旋律和器乐旋律两种。声乐旋律是为人声演唱的,它与人们的声音语言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说,声乐旋律的音域比较狭窄,富有歌唱性是它最大的特点。器乐旋律是为乐器演奏的,它与乐器的特点有着紧密的联系,并因乐器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一般说,器乐旋律和声乐旋律相比,音域较宽,速度和力度的变化较大,富于节奏性和技巧性,但歌唱性对器乐旋律的表现来说,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旋律将所有的音乐基本要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完整的不可分的统一体。旋律一旦离开了其他各种音乐要素,其结果是不可想象的,因为旋律的表现力和感染力是通过音乐的各种要素的作用和相互作用来完成的。

构成旋律的各种音乐基本要素,在不同的乐曲中或乐曲的不同部分中,其表现作用是不同的。有时节奏节拍的意义较为突出;有时调式音高的意义较为突出;而在另一些场合,可能强弱音色又具有特殊的意义。但不管怎样,它们总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完整的不可分的艺术统一体。

旋律在多声部音乐中,是以不同的方式组合的。以一个声部为主,叫作主调音乐,其他声部为副。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意义的旋律,协调地结合在一起,叫作复调音乐。在一些乐曲中也可以遇到主调和复调相结合的情况。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