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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学(第4版)
1.3.13.2 13.2 耐火等级与面积、长度、层数的关系及防火间距
13.2 耐火等级与面积、长度、层数的关系及防火间距

13.2.1 耐火等级与面积、长度、层数的关系

建筑物的面积大,室内容纳的人和可燃物的数量也多,起火后疏散量大,燃烧时间长,灭火所需力量也多,面积过大对减小火灾损失是不利的,因此应按建筑物耐火等级的不同加以限制。 民用建筑还必须限制其最大允许长度,它是根据消防车水带最大长度时的供水能力,以及室外消火栓的保护半径等因素决定的。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因它采用了非燃烧体的建筑构件,构件的耐火极限高,建筑物倒塌的可能性小,一般都能较好地限制火势蔓延,有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所以其占地面积和长度可以大些,防火规范规定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2500m2,长度可为150m。

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民用建筑屋顶是可以燃烧的,通常起火后的火灾损失严重,其占地面积应比一、二级要小,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为1200m2,长度可为100m。

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物,不仅屋顶可以燃烧,四周的墙大多也是可燃的,而且燃烧较快,因此其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0m2,长度不超过60m。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条件好,其层数不必限制。 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在中小城镇建造较多,而目前中小城镇一般消防车设施能直接扑救的高度不超过5层,因此规范规定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最多不超过5层,四级不超过两层。

对各耐火等级的建筑物,按其使用性质的不同,还应适当降低其层数。

关于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的限制详见表13.2。

表13.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①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②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13.2.2 防火间距

当一幢建筑物起火后,随着燃烧时的高温气流和强烈的热辐射作用,能使靠近它的建筑物被烤着并起火,但距离起火点较远的地方受热辐射和热气流的影响就相对减少。 因此,建筑物之间留出适当的距离就可以有效地防止火灾蔓延扩大,这个距离称为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不仅能阻止火势的蔓延,同时还为安全疏散和扑灭火灾创造了有利条件,因此它在建筑防火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确定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除了考虑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用性质等因素外,还要考虑消防人员能够及时到达并迅速扑救这一因素。 如灭火人员能在起火后20min之内到达火场,就不需要设置太大的安全距离,例如三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起火,热辐射对站在7m外的灭火人员威胁尚大,因此在三级与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就采用8m,四级与四级之间更多一些,采用12m等。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见表13.3和如图13.2所示。

表13.3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注:①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②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图13.2(b)),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13.2(c))。

③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13.2(d))。

④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0m(图13.2(e))。

⑤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图13.2(f))。

⑥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⑦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图13.2 防火间距示意图

一般民用建筑占地面积不大,如每幢建筑物间都设8m甚至更大的间距,将对节约用地不利,规划上也难以做到。 为此,规范规定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不超过6层的住宅,如占地面积的总和不超过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之间不宜少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则仍应符合表13.3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