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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
1.20 后 记

后 记

“后记”又叫作“后序”“后语”“跋”“代跋”“书后”“附记”,是写在书、文章后面交代“前言”或“序”里不适合交代的事情,例如一些有关该书或文章撰写之来龙去脉或作者在书或文章中意犹未尽之思想或感想。“后记”是书的常规性附件,而不是文章的常规性附件,而且文章通常没有“后记”,除非编辑认为需要附以“后记”以说明一些文章中不适合说明的事情。一本书写完之后,作者大都要撰写“后记”;如果有“前言”的话,那么“后记”就是必需的,否则就有有始无终之憾,如果没有也不能说是违反出版规范;如果没有“前言”,那么则可以“鸣谢”之类的附件代替“后记”。从作者撰写的后记来看,“后记”其实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著作者撰写的“作者后记”,另一种是编辑者撰写的“编后记”。对于主编或编著的书,主编或编著者撰写的“后记”有时也被叫作“编后记”,其与编辑者所撰写的“编后记”其实不是一回事。本书的“后记”属于前一种类型。从撰写的内容来看,“后记”侧重于记叙作者在该书或文章定稿后的感想、感慨和辛酸,其中包括写作和出版或发表的经过、与课题组或编辑的往来交涉、资料来源、编写体例和有待继续研究的地方,以与“前言”或“序”中的写作目的、动机和方法形成呼应。一些工具书认为“后记”可以叙述作者的写作或出版之目的的观点,是不恰当的。[1]从版次来看,“后记”可以分为“第一版后记”“第二版后记”或“重版后记”“修订版后记”,如此等等。当然,这得以书被重版或修订为前提,如果书没有被重版或修订,也就谈不上有这种类型的“后记”。下面笔者就将本书写作和出版的经过、其中的感想和辛酸以及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等,向读者做一个比较详尽的交代。

我很早就参与了南京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叶继元教授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学术规范和学科方法论研究”的科研团队,也一直在构思其子课题“法学学科学术规范与方法论”,但是真正开始写作,则是在2013年秋学期开学不久,学院人事秘书以群发的方式催促我抓紧完成该子课题,于是我不得不正式“开工”投入到本书的写作当中。恰好笔者一直在做法学方法论方面的研究,凡遇“方法论”一词则喜,因此动笔写来也还算顺利。不过,书中毕竟有我不大熟悉的“学术规范”领域,因而笔下常生“梗阻”,乃至懈怠。当时我晋升高级职称不久,正在思考“升高”之后的科研与教学规划,而这个任务刚好可以为自己下一步的工作打开一个新的局面。于是每遇困顿之时,我就以此激励自己,同时也经常向程宏副馆员请教学术规范方面的写作问题。程宏副馆员原是我的同事,是那种极平和、极爽快的人,她告诉我她的同事也正在从事这方面的研究,非常愿意帮助我,见我仍在坚持,肯定非常高兴。程宏副馆员深知我是一个说一不二、雷厉风行的人,于是她将我介绍给她的同事——袁曦临教授。袁教授是搞图书馆学出身的,对于信息检索自然非常在行,她答应在我需要的时候随时帮助我。

过了两三天,袁老师给我来电,叮嘱我好好完成这个子课题,并给我提供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其后,袁老师又给我介绍了出版社的史建农编辑。稍一接触,我就发现史编辑是那种对工作极热情、待人极真诚的人,他一直跟我保持联系,不断给我打电话,勉励我完成写作任务。虽然当时我承担着繁重的教学任务,但有了上述同事们的支持、鼓励,也就咬着牙努力坚持着写下去。

写作就这么一直进行着,转眼就到了第二年的春学期。一天,史编辑打电话给我,说他在九龙湖校区图书馆袁老师的办公室,请我过去谈谈写书的事。见面之后,我更发现史编辑是那种很传统、很敬业、很热情的人。记得那时我已经从九龙湖校区北门外的亲情公寓搬到了西门外的人才公寓,谈完事后,他主动提出开车送我回去。史编辑的真情感动了我,于是我更下定了克服千难万阻,坚决完成写作任务的决心。

于是从2014年4月份开始,我就抛开所有的写作任务,专心致志地撰写本书。在写作过程中,我所遇到的困难是始料未及的。首先,本书的学术规范部分,我不大熟悉,得一边学习一边撰写,因而进展非常缓慢,中途甚至有“撂挑子”的想法。其次,即便是那些涉及法学学科的学术规范部分,也因为它们在法学界没有前期研究成果而举步维艰。例如法学界不大重视法学学科的基本命题与定律、基本与核心内容、基本价值与研究操守等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已经超出了纯粹的法理学研究范围,实际上属于法律图书馆学的研究领域了。再次,我是在法学界出了名的“学术个体户”,在写作的事情上一向是单打独斗,不喜欢找人一起合写论著,因为那样的作品很容易变成多人的“观点大杂烩”,甚或专业术语的简单拼凑,其内在的思想观点极难统一。这样,我就不得不一个人艰难地撰写本书。这样做的缺点是进展缓慢,优点是观点前后一致,内容整洁精致。

照理,图书馆学已经有大量的成果可以借鉴,要推进本书学术规范部分的写作速度不是难事。但我是那种不愿蹈袭前人一字一句,凡事都力求创新的人,因此我只能根据平时的所观所感,结合专业上的基本原理撰写该部分的内容。这种原创性的工作只有尝试了才知道它的艰难甚或痛苦,因为没有可资借鉴的成果,作者只能像挤牙膏一样一点一点地挤,想到一句加一句,想到半句加半句,进展之缓慢实在令人揪心。而史编辑等同事对我写作进展友善的关心则使我倍感窘迫和内疚,只能以“抱歉”待之。

写作过程中,我还遇到比写作更让我揪心的事:我原来一直在从事“习惯法的观念史”的自选课题和“法院内部管理”的教育部规划项目的研究,以前已经扎根的写作思绪不时地缠绕着我,思想的种子在萌芽,它要拱出我心灵里为当下写作任务所遮蔽的土壤,努力表达它要继续成长的诉求。

在这苦苦挣扎的两年里,我还遭遇着生活上的一些烦恼和不便:从亲情公寓搬到人才公寓后,我要一个人跑这跑那去做纱窗、窗帘,买床、桌子、椅子、沙发,要购置洗衣机、空调。在将那空空荡荡的屋子塞满后,踢脚线脱落、门吸坏了、马桶坏了、洗手间漏水等事又潮水般涌来,跟物业打交道又每遇搪塞、推托和白眼。这时我真切地感到,为什么自古以来那些学问大家大都出自名门大户,而升斗小户难出学问大家,即使出,也是学问小家?为什么卢梭的著作大都是薄薄的一小本,而孟德斯鸠的著作则都是大部头?知识无产者每天要将大部分时间忙于生计,哪有时间和精力做所谓的“学问”呢?在将学问当作“饭碗”的今日之中国,作为草根的我与其他知识无产者无异。

好在有母亲的照顾,我免去了一日三餐奔波于食堂的辛劳,免去了洗衣扫地的烦扰,免去了那些鸡零狗碎的家庭杂务。同时,我的学生和朋友也帮我分担了一些生活上的杂务,让我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从事本书的撰写。虽然本书的撰写大体完成了,接下来是再版时的修订,但是我对生活之隐忧仍挥之不去:母亲已经年过古稀,她还能陪伴我多少时光?旧的“生活顾问”一年一年地衰老,在可以预计的时间里将老去,而新的“生活顾问”则未见“到岗”。上帝啊,我是不是很快又将陷入一个人在这繁华都市的边缘苦苦挣扎的困境?我硕士时期的一位导师曾经预言我将是一位学问的“苦行僧”,斯言是否就已言中?

但这么多年的经历告诉我,这个世界确实没有救世主,我们能靠的只是自己!同时这世界也确实没有所谓的宿命,只有努力的奋斗才能改变自己出生时的命运!没有神鬼,没有命运,只有执着地奋斗,大胆地进取!努力吧,冥冥之中只有苍天才能给你启示:困难从来就有,只有努力去克服它,它才能从有变为无,才能从困难变为胜利。在这种信念的支撑下,我坚持每天早晚到教研室撰写本书,希望奇迹能够出现,幸运女神能够降临。

2014年秋季,在我写作最困难的时候课题组负责人叶继元教授给我发来鼓励信。看完来信后,我精神为之一振,创作的动力稍稍有所增长。但这丝喜悦很快就为创作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所冲散,我重又陷入脑力劳动的苦恼之中。过了两个星期,当时在中间牵线搭桥的袁羲临教授在回信中提及邀请我们参加11月中旬在南京大学举办的中期检查会。我毫不犹豫地答应参会。

当月中旬我到湖南一所著名高校去做了一次有关民间习惯法方面的讲座,并与对方商讨一起进行民主法制和习惯法调研的合作,回来后的当晚左额严重受伤。当时的心情沮丧到了极点,但我还是忍着头疼,坚持每天到教研室撰写本书。到了月底,热心的史编辑又给我来电话,说上次提到的那个中期检查会过两天就召开,希望我到时一定要参加。我见史编辑如此认真,非常感动。开会那天,开始还是小雨,当会议快结束时,竟然罕见地下起暴雨来。在此次会议上,我发现与会专家在对待丛书的撰写及出版等问题上非常认真,讨论非常热烈和有收获。很显然,课题组尤其是叶继元教授的热情接待和与会专家的真诚批评与建议使我重新燃起完成本书的决心。

终于在金陵大地飘雪的那天迎来创作上的转折期:我终于写到了“法学学科研究方法论”一章(即第7章),这是我最擅长的内容,我以行云流水般的轻快感把它完成了。为了使之与其他章节保持平衡,我还努力压抑心中那意犹未尽的续写冲动,将字数控制在读者和编辑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虽然接下来的第8章(“法学学科研究规范与知识创新”)让我刚刚舒展的眉头又皱起,但是借前一章的冲劲,我又很快地将之攻克了。现在,胜利女神终于向我伸出了友善的双手,我要拥抱这来之不易的幸福感。

感谢的话已经在序言中说过,但在这里再说说也是应该的。我发现在这其中,最需要感谢的是叶继元教授的信托和史建农编辑的催促,同时,程宏副馆员、袁羲临教授等人的引荐和协助也非常重要,张岂之教授、孙建军教授、吴贵生教授、王建民教授、张宝辉教授、孙平研究员、苗成林同志、华心祝教授、金鑫荣编审、张新建编审等人的批评与建议亦不可或缺。

在本书中,遗憾的地方还有很多:例如对于法学研究规范的内容、当代中国法学学科的学术史、主要学派、代表学者等交代得还是不够全面和深入,对于法学学科在研究规范与知识创新之间的经典案例分析也还有继续展开的空间。同时,由于笔者除了本书的撰写任务外,还承担了其他繁重的科研任务,时间精力非常有限,因此这些遗憾只能在以后本书的修订中予以弥补。其他我们没有发现的缺陷,希望读者能够指出,到时一并修正弥补。

李 可

东南大学法学院

2015年11月

【注释】

[1]参见任超奇.新华汉语词典.崇文书局,2006:352;王绍平,陈兆山,陈钟鸣,等.图书情报词典.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