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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
1.16.3.4 8.3.4 严格遵守假说的程序规则实现犯罪学研究的重大突破
8.3.4 严格遵守假说的程序规则实现犯罪学研究的重大突破

众所周知,设立和验证假说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般程序,是提出科学发现和创见的不二法门。所谓假说,是指以已知的事实材料和科学原理,通过逻辑推理的方式,获取有关未知事实及其规律之假定性解释的理论工具。理论假说必须能够提高某门特定学科的知识增量,其从已知到未知之间的逻辑程序必须具有可推测性,同时其假定性解释(即结论)也必须具有可验证或可证伪性。在经济学、统计学、法学、社会学、人口学、民族学、考古学等学科中,设立假说的方法被广泛地使用,其研究程序和规范也被严格地遵守。

犯罪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设立假说的方法及其程序、规范也为学者所熟悉。例如,学者以经济发展与社会犯罪同步增长为假说展开研究,澄清了经济与法律之间的若干争论,对于推进犯罪学乃至法学的知识创新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项研究中,人们必须遵守以下研究规范:

其一,怀疑主义的态度。对假说要采取怀疑主义的态度,要采取验证甚或证伪的方式对待假说,而不要迷信假说,一味地以新事实来证成假说,从而陷入归纳主义的谬误之中。如果一个假说已经完全无法合理地解释、说明新的现象或事实,那么就要勇敢地修正甚或放弃该假说,转而树立新的假说。事实上,发现假说与事实之间的矛盾或问题,往往是引发新的理论、观点的导火索。

其二,客观主义的态度。在对假说的验证或证伪过程中,要客观地对待假说本身的合理性和解释力,更要客观地对待所收集到的事实材料,不能从证成主义的前见和结论先行的心理出发,刻意剪裁事实材料。因此,法学家在设立、验证或证伪、修正假说时,应当努力摒弃成见、先见甚或科学利己主义,实事求是地对待假说、事实及证据。

其三,破立并行的态度。在设立和验证假说的程序中,设立一个假说固然非常重要和关键,但事实上,修改和推翻一个假说也同样重要。不要以为发现新的事实及其规律、定律和提出某个定理才是法学家对于法学学科的理论贡献,实际上,以科学严肃的态度证伪、推翻一个假说,也是法学家对于法学学科做出的理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