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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
1.11.1.3 5.1.3 参考文献
5.1.3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又叫“参考书目”“有关文献”“参考资料”,是指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主要引用和参考了的文献资料,它并不一定出现在引文和注释中,而通常单独在段末、文末(节末、章末、卷末、书末)集中列出,有时也放在注释中,以便于读者进一步阅读和研究。[4]从内容上看,参考文献可以分为“引用性参考文献”(“被引证文献”)和“非引用性参考文献”、“引文出处性参考文献”和“观点出处性参考文献”。“引用性参考文献”也叫“引文出处性参考文献”,是指标明引文出处的参考文献;非引用性参考文献则不是标明引文出处的,可能仅是作者参考了的文献;“观点出处性参考文献”是指作者在正文中阐述的某一观点的出处。参考文献是论著的必要要素,如果没有参考文献也不必勉强凑数写上。也有人将“引文”称为参考文献。[5]但严格地讲,这是不正确的。引文是被引用的文献甚或文字,而参考文献则是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参考了的文献或文字。后者并不一定被引用在正文中,也并不一定出现在脚注中。实践中,还有为了节约篇幅和编排方便,将参考文献用作代替注释的行为,也是不严谨的。相比于注释,参考文献可以是作者参考了其研究成果并将之融化在论著中而没有在文字形式上体现出来的文献,还可以是提供给读者的延伸性材料,例如在正文中有提及而没有展开,甚或没有提及但与该研究有一定相关性的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