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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术规范与方法论研究
1.5.4.4 2.4.4 西方法学
2.4.4 西方法学

在西方,法学是一种知识、技术、传统和文化。最早的法学家是那些有法律宣示权和解释权的祭司。在古希腊,梭伦作为一个立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表达了许多重要的法律观点;苏格拉底表达过理性论的法律观;柏拉图则提出了金字塔般的正义论的法律观和人治模式;亚里士多德则发挥和推进了柏拉图的法治理论,明确提出了法治的含义和标准。在古罗马,注释法学和评论法学都十分发达,法学的发展偏重于私法。西塞罗是当时伟大的法学家,他以政论的形式阐释了自然法理论,提出法律是正义的化身,守法是公民理性和德性的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世纪,法学成为神学的注脚,法学家一变成为神学的论证者。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奥古斯丁认为法律产生于上帝,是正义的体现。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准和尺度,是约束人们行为的工具。近代早期,古典自然法理论是当时盛行的法学理论。格劳秀斯提出自然法是人之理性与本性的体现,是不变的法则,是国法之前的法则。霍布斯则以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和社会契约为线索,叙述了一个自然法故事,提出了人人平等的自然法原则。洛克则提出了自然权利论、分权论和系统的法治理论。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分权论,并分析了法的精神。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论和法治理论。近代中期,学者通过反思早期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形成了功利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和历史法学三足鼎立的局面。边沁以“避苦求乐”为基本公设,分析了法律的人为性质,提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著名判准。奥斯丁则进一步提出实在法的命令和必为性质。萨维尼分析了法律的民族特性,指出了法律与民族的内在联系。梅因也提出了法律发展的阶段论及其各自的特点。近代晚期,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的引入,法学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在现代,西方流派众多,其中最为盛行的是新自然法学、规范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其中,神学自然法学继承和发展了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学,代表人物是马里旦。世俗自然法学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的二元论,并分析了自然法可变的一面,代表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分析实证法学发展到现代则成为规范法学,其代表人物凯尔森提出了纯粹法学理论,强调分析法的结构(本体)和区分实然与应然。社会学法学的代表人物庞德强调要在实际行动中研究法学,研究“法的法学”,重视“法官立法”和法的效果,认为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调整利益冲突,将法的内涵扩张至法律技术、法律理想、司法和行政活动。在当代,西方法学分支浩繁,理论细密。更值得一提的是,诠释学法学、女权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等的发展十分引人注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