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概述
知识点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来自于物的归属,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人支配,从而使其对物的利益享有独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关系: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
不同主体之间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
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过渡和转移。
知识点二、物权特征
1、物权是绝对权:
2、物权属于支配权: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均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而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的优先效力:
知识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
1、物权种类法定化;
2、物权内容法定化;
3、物权效力法定化;
4、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
5、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二)一物一权原则
1、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2、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同一物之上可以并存数个不相矛盾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他物权同时并存;在同一物之上设定数个不相矛盾的担保权等。
(三)物权公示原则(2015内容扩充)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1、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
2、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3、不动产登记的类型
知识点四、物权种类
(一)物权按的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自物权和他物权
1、自物权:即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如:所有权
2、他物权:是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二)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三)物权有无从属性:主物权和从物权
(四)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五)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有限物权和无限物权
1、有期限物权:指有存续期限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无期限物权:指没有期限限制的物权。所有权。
二、所有权
知识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准。
2、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点二、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一)所有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物的所有权。三大类:
(1)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包括生产和孳息(天然和法定)
(2)因为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包括国有化和没收等。
(3)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方式:
先占: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添附:包括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情形,
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让人须是善意的。
第二,受让人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第三,受让人已经占有了该财产。善意取得既可适用于动产,也可适用于不动产。不动产的转让以办理登记为物权变动的标志, 动产的转让以交付作为基本标志。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例如,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货币和不记名证券是一种特殊的动产,谁持有就成为其权利主体,因此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继受取得:
(1)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主要方式:
(二)所有权的消灭
知识点三、共有
(一)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
(二)共有的特征
(三)按份共有
1、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四)共同共有
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1、共同共有的发生以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
3、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共同共有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
5、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的区别
知识点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三、用益物权
知识点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单独存在于他人所有物之上的权利,它的存在不需具备前提条件。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所有权人对物具有完全的支配力,用益物权则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它既要受法律的一般限制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和收益,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知识点二、几种具体的用益物权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3、取得方式: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承包经营权: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三)宅基地使用权
1、 宅基地使用权: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四)地役权
1、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2、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四、担保物权
知识点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
2、担保物权的特征:
知识点二、几种主要的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为抵押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权的设定:
3、根据《物权法》规定,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
4、需要进行抵押登记的财产主要有:
(二)质权
1、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2、质权的法律特征:
3、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
(三)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2、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