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本章重点(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一、“调整经济的法律”和“经济法”

知识点一: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经历了三个阶段:

1、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诸法合一阶段,刑法、民法不分

2、自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法律进入了大分化、大发展时期。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3、当代社会: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知识点二、“经济法”与“调整经济的法”

1、“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并列的一个法律部门,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调整经济的法”:是调整围绕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所进行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是一国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包括三个层次:

知识点一、民商法

(一)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民法是市场经济基本法。民商法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

知识点二:经济法

对象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与民商法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经济法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关系。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运用一系列手段在宏观经济进行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国家在市场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具体内容包括:

(1)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与协作关系。两种表现形式:

(1)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定(购)货、信贷、担保等;

(2)平等的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之间的经济协作关系。

知识点三:其他法律部门

除了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部门还包括劳动法、环境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部门。

最广泛意义的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