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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5.1.3 第三节 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力量
第三节 社会消防宣传教育力量

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发挥各级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导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消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这些规定,从法律上为消防宣传教育力量的形成和消防宣传工作的开展奠定了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