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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4.2.2.5 五、问题探究
五、问题探究

对于处警民警在处置轻微火灾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可能涉及的专业知识,做如下列举。

(一)哪些情况应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燃烧爆炸引起的火灾。

(2)破坏性试验中引起非实验体的燃烧。

(3)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4)车辆、船舶、飞机以及其他交通工具的燃烧(飞机因飞行事故而导致本身燃烧的除外),或者由此引起其他物件的燃烧。

(二)火灾现场的保护有什么其他要求

一般情况下,保护范围应包括被烧到的全部场所及与起火原因有关的一切地点。保护范围圈定后,禁止任何人进入现场保护区,现场保护人员未经许可不得无故进入现场移动任何物品,更不得擅自勘验。对可能遭到破坏的痕迹物证,应采取有效措施,妥善保护,但必须注意,不要因为实施保护措施而破坏了现场上的痕迹物品。

确定火场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起火的特征和燃烧特点等不同情况来决定,在保证能够查清起火原因的条件下,尽量把保护现场的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

(三)现场保护中不同情况下有哪些应急措施

在现场保护过程中应确认是否已切断现场的水、电、气,并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适当的急救、排除险情和障碍等紧急措施。

(1)扑灭后的火场“死灰”复燃,甚至二次成灾时,要迅速有效地实施扑救,必要时应及时报警。有的火场扑灭后善后事宜未尽,现场保护人员应及时发现,积极处理。

(2)危险物品发生火灾时,对危险区域应实行隔离,禁止进入,人员应站在上风处,离开低洼处。暴露在放射线中的人员及装置要等待有关技术人员到达,按其指示处理、清扫现场。

(3)被烧坏的建筑物有倒塌危险并危及他人安全时,应采取措施将其固定。如受条件限制不能将其固定时,应在其倒塌之前,仔细观察并记下倒塌前的烧毁情况、构件相互位置及可能与火灾原因有关的重要情况,最好在其倒塌之前,拍照记录。

(四)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查明哪些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

(1)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

(2)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

(3)有无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

(4)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

(5)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五)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注意哪些内容

询问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时,应有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场。其监护人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六)如遇询问对象为聋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人时应当怎么处理

询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七)烟熏痕迹的主要证明作用

烟熏痕迹是认定火灾原因的重要证据,具有多种证明作用。在现场勘验中,及时发现烟熏痕迹并根据烟熏痕迹形成的规律和特征,鉴别、确认其在火灾原因认定过程中对某一事实的证明力,而后将其作为证据固定、收集。

1.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

(1)确定首先起火房间:在火灾初起蔓延阶段,首先起火房间,在天棚面、四周墙壁、门、窗玻璃内侧等部位上形成浓密均匀的烟痕,同时随着屋内压力的增加,部分烟气从顶部寻找与外界相通的通道,从门、窗上部缝隙中或将上部玻璃炸开排出,在其檐部上形成浓密烟痕。在起火房间火势蔓延阶段,非起火房间内的物体一般还没有燃烧,当火势突破起火房间屋顶后,首先从闷顶内部向毗邻房间侧猛烈发展,由于屋顶迅速塌落,供氧充足,燃烧速度加快,烟火大部分从上部开口处排出,因此,这些房间不易在天棚面、墙壁、门、窗檐部及玻璃内侧形成浓密均匀的烟痕,有时即使形成一些烟痕,只是限于直接被熏的局部,不像首先起火房间那样形成的烟痕面积大,均匀浓密。

(2)证明起火部位:天棚上部起火,则山墙棚上部分烟熏痕迹浓密,棚下部分没有烟熏痕迹或稀薄;门、窗檐部、天棚面、墙壁等部位一般没有烟熏痕迹;靠起火部位附近屋檐处局部有从里向外形成的明显烟熏痕迹。

(3)证明起火点:受燃烧条件和客观环境影响,起火点处形成的烟熏痕迹具有不同形状,有别于非起火点的烟熏痕迹。常见的V形烟熏痕迹,一般在与火焰、烟气流平行的物体或与地面垂直的物体(如墙壁)上形成,其底部一般就是起火点。

2.证明火势蔓延方向

火灾过程中,烟气的流动方向一般与火势蔓延方向一致,火灾后可依据烟迹的方向判断火势蔓延方向,进而确定起火部位和起火点。

3.证明起火特征

起火特征分为阴燃起火、明火点燃和爆炸起火3种起火方式。不同的可燃物与不同的起火源相互作用,到发生明火形成持续稳定燃烧所需要的时间是不同的,因此烟熏程度也不同。一般情况下,可燃物被明火点燃,会立即燃烧,形成的烟熏痕迹比较轻;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爆炸起火,则一般不易留下烟熏痕迹;而阴燃起火要经过一个较长时间的阴燃过程,在周围物体的表面上会形成浓密、均匀的烟熏痕迹。

4.证明燃烧时间

根据不同点烟熏痕迹的厚度、密度及牢固程度比较分析,可得出燃烧时间的定性结论。如某处的烟熏痕迹尽管浓密,但容易擦掉,说明火灾作用时间较短;如果不易擦掉,则说明火灾作用时间较长。

5.证明火场内一些物体原始位置和状态

现场勘验时,对一些物体的状态和位置需要鉴别时,根据其烟熏痕迹的特征和变化情况进行鉴别,得出相应的结论。

(1)证明电气控制装置(开关、插座等)闭合状态:在现场勘验时,为了查明某一电气线路或电器通电状态,就要对其控制装置,如刀开关、插座等进行勘验,鉴别其火灾时所处状态。由于火灾的破坏作用,以及扑救中或火灾后的人为行动,常造成原来的控制装置的原部件解体、分离,难以确认其闭合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可通过其部件表面颜色、烟熏痕迹情况判定。以刀开关为例,通电状态闸刀动片与静片接触部分及静片内侧与其他部分颜色有区别,界线分明。这是因为刀开关闭合时,两个静片将动片夹紧,烟尘不容易渗入,因此在动片与静片接触部分没有烟痕或很轻,静片内侧很洁净,而外部其他部位烟熏痕迹很重,形成明显界线。断电状态下,闸刀动片与静片接触部分与其他部分颜色、烟熏程度都基本一致,没有界线。

(2)证明玻璃破坏原因和时间:火灾过程中,炸裂落到窗台或地面上的玻璃,朝下的一面有的有烟熏痕迹,现场勘验时,收集这些碎片并将烟熏面拼接在一起观察,其烟熏痕迹均匀、连续;而起火前被打碎的玻璃,紧贴地面一侧无烟熏痕迹。

(3)证明火场物品的原始状态:现场勘验时,如果怀疑某件物品在火灾后被人移动时,通过这件物品表面因触摸被破坏的烟痕、浮尘,或者移动这个物品,看它下面的对象表面上是否有清晰的和这个物品底部形状一致的没有烟尘的轮廓就可以得出结论。

(八)木材燃烧痕迹的主要证明作用

1.证明火势蔓延方向和起火部位

(1)根据木材轻重痕迹判定:热能传播的规律证明,一般距火源近的物体先被加热,被烧损程度重些,远的物体被加热得晚,烧损程度轻些。现场中物体上形成的这种被烧轻重痕迹表明燃烧的先后顺序,指明火势蔓延方向和起火部位位置。

(2)根据木材受热面炭化痕迹判定:木材受热辐射作用,形成明显的受热面,受热面指向火势蔓延过来方向和起火部位。

2.证明起火点

根据木材燃烧轻重痕迹、炭化痕迹判定起火点。在现场中形成在木间壁、木货架、木质装饰品被烧形成的V形燃烧图形(图形内炭化或烧掉),起火点在V形底部。在木质地板形成局部炭化区,并以此为中心向外蔓延痕迹,起火点在该炭化区中。

(九)玻璃破坏痕迹的种类和特征

从火灾原因调查认定角度,一般把玻璃破坏痕迹按火灾温度变化作用和外力作用而形成的痕迹作为主要对象进行分类。可分为热炸裂痕迹、热变形痕迹和外力破坏痕迹。其中热变形痕迹又可分为玻璃软化痕迹和玻璃熔化痕迹。玻璃破坏痕迹的主要特征有以下这些。

1.玻璃热炸裂痕迹

热炸裂痕迹特征主要表现在其裂纹和碎块上。裂纹从固定的边框边角开始形成,裂纹呈树枝状或相互交联呈龟背纹状,碎块没有固定形状,表面平直,边缘均匀或直角锐利,有的边缘呈圆形状、曲度大,用手触摸易划割,有烟迹。若受火焰和高温烟气流冲击形成的炸裂痕迹,玻璃碎片细碎分散,很少有锐角。

2.玻璃热变形痕迹

(1)软化变形痕迹表面呈曲线,碎块有卷起凹凸不平、边缘光滑。

(2)熔化痕迹完全失去原来形状,呈不规则球状体、条状形态,有多层粘接,边缘呈现一定弧度,无锐角,表面光滑发亮。

3.玻璃外力破坏痕迹

外力打击玻璃裂纹一般呈放射状,碎块呈尖刀形,锐利,边缘整齐平直,曲度小。火灾前打碎的玻璃碎片朝地一面无烟迹,火灾中打碎的玻璃内侧有烟迹。

(十)金属受热痕迹的证明作用主要有哪些

1.证明火势蔓延方向

根据金属熔化痕迹的特征判定。熔化面(受热面)指向火势蔓延过来的方向。

2.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

(1)根据金属变色痕迹判定:一般根据一个金属物体不同部位和不同地点上多个金属物体上形成的颜色变化特征,反推出该物体受到的温度和受热时间变化情况,通过对比判定。

(2)通过金属变形痕迹判定:距火源近、面向火源一侧的金属首先受热变形,起火部位一般在变形程度大的部位。

(3)根据熔化痕迹判定:金属熔化后,形成明显的熔化面(受热面),起火部位一般在熔化面一侧。

3.证明火场温度

不同金属有不同熔点,金属在火场中起到温度指示器的作用。各种金属的熔点可以帮助火调人员确定火场中某一部位的温度范围和鉴别出受高温的部位。

一般在现场勘验中,在燃烧条件和通风条件基本相同,所处的水平高度和垂直高度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常用两种方法判定。

(1)同类金属间对比:同类金属在同等燃烧条件下,熔化的部位温度高,未熔化的部位温度低。

(2)不同金属间对比:不同种类的金属,熔点低的未熔化,熔点高的却熔化了,说明熔点高的金属处温度高。

(十一)电熔痕的分类

电熔痕是指带电体在非正常情况下,因电流热效应作用而熔化后形成的痕迹。

电熔痕有两种分类方法:

(1)按电熔痕形成的原因分为短路熔痕、过负荷熔痕、接点过热熔痕(接触不良形成的熔痕)和雷击熔痕等。

(2)按电熔痕形成的时间分为火灾前形成的熔痕和火灾过程中形成的熔痕。例如,短路熔痕按形成的时间分为一次短路熔痕和二次短路熔痕,即一次短路熔痕为火前形成的熔痕,二次短路熔痕为火灾过程中形成的熔痕。

(十二)阴燃起火的条件和特征

阴燃起火是从起火源接触可燃物质开始,到出现火苗为止,其经历时间从十几分钟至几个小时,甚至十几小时,个别的能达到几十个小时,在火灾现场上的特征性比较明显。

1.发生阴燃起火的条件

下列情况较易发生阴燃:微弱火源缓慢引燃可燃物;各种火源引燃不易发生明火燃烧的物质;物质的自燃。

微弱火源主要指那些非明火的火源,如燃着的香烟头、烟囱火星、热煤渣、蚊香等。阴燃起火的主要条件是具备一定量的能阴燃的物质,如锯末、纸张、谷糠、成捆的棉麻及其制品等。自燃性物质处于良好的自燃条件下发生的自燃,如植物产品、油布、鱼粉、骨粉等处于闷热、潮湿的环境中发生的自燃,起火特征也为阴燃起火。

2.阴燃起火的特征

火灾现场有明显的烟熏痕迹;有一个以起火点为中心的炭化区,此区域因燃烧物和环境条件的不同,大小深浅会不同,但明显可见;发出明火前,有白气、浓烟冒出,并产生异味。

(十三)分析认定起火点时应注意的问题

1.火灾现场烧得重的部位不一定都是起火点

现场烧得重的部位一般应为起火点,这符合了火灾发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但是千万不能把烧得重的部位都看作是起火点,局部烧得重不仅取决于燃烧时间的长短、温度的高低,而且也取决于燃烧物的种类、数量、环境条件、灭火措施等诸方面因素,所以不能一概而论。例如,某电器商店发生火灾,消防队扑救时先对烧得最猛烈的起火部位射水灭火,而后对其他部位射水灭火,结果造成起火部位处烧毁并不十分严重,而最后灭火的部位反而烧毁最严重。

2.起火点的数量不一定都是一个

火灾调查实践证明,一般火灾现场只有一个起火点,但是一些特殊火灾,由于受到燃烧条件、人的故意行为及一些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有时也形成多个起火点,因此火灾调查人员在分析认定起火点时绝不能一成不变地对待现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易形成多个起火点的火灾有放火火灾、电气线路过负荷火灾、自燃火灾、大风天引起火灾、飞火引起火灾等。

3.起火点的位置没有特定的地点

火灾的发生没有特定的地点,只要起火条件具备的地方都有可能发生火灾,所以起火点的位置也没有特定的地点。就建筑物起火来说,起火点可能在地面,也可能在天棚上,也可能在空间任何高度的位置上出现。当在地面、天棚上没有找到起火点时,特别要注意空间部位的可能性。有些起火点也可能形成在设备、堆垛等的内部,因此既要从物体的外部寻找,也要注意从物体的内部寻找。

(十四)火灾现场形成多个起火点的情形

放火火灾、电气线路过负荷火灾、自燃火灾、大风天引起火灾、飞火引起火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