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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4.2.2.3 三、档案管理
三、档案管理

火灾结案后,所属公安派出所应将调查访问笔录、现场照片、“轻微火灾处置记录”等相关材料统一归档,每月5日前将上月“轻微火灾处置记录”复印件报辖区消防支队备案。

(一)证据材料的归档

现场勘验结束后,勘验人员应当在1周内将现场照片或录像、录音资料向专兼职消防民警移交。现场收集的照片、录像资料等数据,应建立相应的文件夹,按照年度、月份进行排序,采取双备份由专人妥善保存。

(二)案卷的归档

(1)轻微火灾处置卷可以以每起火灾为单位,以报警时间为序,按月份、季度或年度立卷,集中归档。具体每起火灾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① 卷内文件目录。

② 上海市公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

③ 轻微火灾处置记录。

④ 现场调查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

⑤ 其他有关材料。

(2)注意事项:

① 案卷中的照片应采用冲印或彩色打印,图像保持清晰可辨。

② 对于部分情节比较简单的火灾,可直接将调查访问内容填写至“轻微火灾处置记录”,不单独制作询问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