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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4.2.2.2 二、现场处置
二、现场处置

(一)现场保护

(1)一般情况下,保护范围应包括被烧到的全部场所及与起火原因有关的一切地点,一般包括下列三个范围:

① 发生火灾引起燃烧的场所。

② 虽未被燃烧但与火灾原因有关联的场所。

③ 火灾涉及的其他场所。

(2)在保证能够查清起火原因的条件下,尽量把保护现场的范围缩小到最小限度。

(3)所属公安派出所应认真做好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工作,落实人员看护火灾现场,未经现场负责民警许可,任何人不得出入现场或翻动物品。

(二)现场勘验

火灾现场勘验由负责火灾调查管辖的公安派出所组织实施,火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现场民警应及时勘验火灾现场,注意发现证明起火部位和起火点、起火原因、火灾损失的重要痕迹物证,主要通过照相、录像等形式予以固定。

1.现场勘验的原则

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

2.现场勘验的步骤

一般情况下,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现场燃烧范围较小的,可由现场勘验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

3.现场照相的步骤

现场照相的步骤,宜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以及火势蔓延方向等进行重点部位照相。对于证明起火原因的重要痕迹物证要进行细目照相,细目照相的同时应当对重要痕迹物证拍摄方位照片。

现场照片应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

4.现场照相的原则

现场照相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

(1)现场方位照相应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置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2)现场概貌照相应拍摄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3)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拍摄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放置位置标识。

(4)现场细目照相应拍摄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照相时应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

(三)现场询问

1. 调查询问的对象

根据火灾调查需要,有选择地询问火灾发现人、报警人,最先到场扑救人,消防员,火灾发生前最后离开起火部位人,熟悉现场周围情况和生产工艺人、值班人,火灾肇事人,火灾受害人,围观群众中议论起火原因、火灾蔓延情况的人和其他知情人。

2. 调查询问的主要内容

(1)发现起火的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特征、火灾蔓延过程。

(2)异常气味、声音。

(3)火灾发生时现场人员活动情况以及是否发现有可疑人员。

(4)用火、用气、用电、供电情况。

(5)物品摆放情况。

(6)机器、设备运行情况。

(7)火灾发生之前是否有雷电过程发生等。

进行询问的人员应查看现场,熟悉火灾现场情况。现场询问得到的重要情况,应和火灾现场进行对照,必要时可以带领证人、当事人到现场进行指认。

3.调查访问的要求

(1)火灾现场勘验人员进行现场询问时应出示证件,告知被询问人必须依法履行如实做证的义务和做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必须两人(或以上)参加询问,一人负责提问,一人记录。

(3)对于询问时的问与答,应该逐句记录。对于被询问对象的陈述要按照其本人的语气记录,不能做任何修饰、概括和修改。

(4)询问结束,询问笔录必须交由被询问对象核对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被询问对象签名或捺指印。如果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询问对象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更改或补充处捺指印。

(5)被询问对象请求自行书写陈述的,应当准许。

(6)询问笔录应该按顺序逐页编号,并由被询问对象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涉及翻译人员、监护人等也应该在笔录上签名。

(7)对于每一个询问对象的询问笔录都必须单独制作。

(8)询问笔录正文页的空白部分,在被询问对象签名以前,都应由被询问人画线填满。

(9)询问笔录的用纸必须合乎要求,字迹必须清晰、工整,询问笔录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记录。

(四)火灾损失统计

火灾损失统计,主要是对受灾单位或居(村)民户申报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所谓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就是,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下面列举几项轻微火灾中经常会涉及的损失类型及统计方法。

1.房屋装修损失

房屋装修损失宜选择修复价值法,或者重置价值法。

修复价值法的计算公式:

Lv=Cr

式中 Lv —— 损失额;

Cr —— 修复费。

修复费大于受损前财产价值的,损失按受损前财产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法的计算公式:

Lr= Vr×(10-Yu)/ 10×Rd

式中 Lr —— 损失额;

Vr —— 重置价值;

Yu —— 已使用年限;

Rd —— 烧损率(轻度损坏0%~20%,中度烧损20%~50%,重度烧损50%~80%,完全烧损80%~100%)。

已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照8年计算。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2.家电家具损失

家电家具损失宜选择修复价值法,或者重置价值法。

修复价值法的计算公式:

Lv=Cr

式中 Lv —— 损失额;

Cr —— 修复费。

修复费大于受损前财产价值的,损失按受损前财产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法的计算公式:

Lr= Vr×(10-Yu)/ 10×Rd

式中 Lr —— 损失额;

Vr —— 重置价值;

Yu —— 已使用年限;

Rd —— 烧损率(轻度损坏0%~20%,中度烧损20%~50%,重度烧损50%~80%,完全烧损80%~100%)。

已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照8年计算。

家电家具等物品的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相同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

3.衣物杂品损失

衣物杂品损失宜选择总量估算法统计。即先估算损失物灾前财产总量价值,再通过损失程度估算一个损失百分比,两者相乘,结果即为这些损失物的损失值。

4. 设施设备损失

设施设备损失宜选择修复价值法,或者重置价值法。

修复价值法的计算公式:

Lv=Cr

式中 Lv —— 损失额;

Cr —— 修复费。

修复费大于受损前财产价值的,损失按受损前财产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法的计算公式:

Lr= Vr×(10-Yu)/ 10×Rd

式中 Lr —— 损失额;

Vr —— 重置价值;

Yu —— 已使用年限;

Rd —— 烧损率。

已使用年限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按照8年计算。

设施设备等物品的重置价值按当地当时相同商品的市场购置价格取值。

5. 商品损失

商品损失宜选择成本—残值法。

成本—残值法的计算公式:

Lc=C-Vc

式中 Lc —— 损失额;

C —— 成本;

Vc —— 残值。

商品的成本只计算购进价、税金、运输费、仓储费等。

6. 农村堆垛损失

农村堆垛损失宜选择市值-残值法。

市值-残值法的计算公式:

Lm=M-Vc

式中 Lm —— 损失额;

M —— 市值;

Vc —— 残值。

农村堆垛烧损后不能再使用的,其残值视为0。

常用损失分类界定范围见表4-2-1,损坏等级评定方法及烧损率取值范围见表4-2-2。

表4-2-1 常用损失分类界定范围

表4-2-2 损坏等级评定方法及烧损率取值范围

(续表)

注:1. 轻度损坏——轻微或未直接遭受烧灼作用,结构材料及结构性能未受或仅受轻微影响,没有降低构件的承载能力的缺陷和损伤,但影响外观质量,可不采取措施或仅采取提高耐久性的措施。
2.中度损坏——中度烧伤未对结构材料及结构性能产生明显影响,没有明显降低构件承载力的缺陷和损伤,尚不影响结构安全,应采取提高耐久性或局部处理和外观修复措施。
3.重度损坏——重度烧伤尚未完全破坏,显著影响结构材料或结构性能,明显变形或开裂,已产生严重影响构件承载能力和耐久性的缺陷和损伤,对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产生不利影响,应采取加固或局部更换措施。
4.完全损坏——火灾中或火灾后结构倒塌或构件塌落;结构严重烧灼损坏、变形损坏或开裂损坏,结构承载能力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危及结构安全,必须立即采取安全支护、彻底加固或拆除更换措施。已无修复价值,需采用翻修工程,拆除重建。

(五)出具“轻微火灾处置记录”

对属于轻微火灾的,由所属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调查处置,填写“轻微火灾处置记录”,并要求受灾单位或户主签名确认。“轻微火灾处置记录”的填写,用语应准确、规范,使用黑色水笔或者钢笔填写,不要使用圆珠笔。

“起火时间”:可按照接警单上的记录填写报警时间。

“单位或业主”:起火对象为单位时填写单位名称(有营业执照的以营业执照为准,没有营业执照的以“××经营的××场所”为例)。

起火地址:实际起火的地址。

“场所(部位)”:在起火地址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的起火部位。

“火灾面积”:按实际过火面积核算。

“起火物”:最先发生燃烧的可燃物。

“烧毁主要物品清单”:列举发生燃烧的物品。

“起火经过”:20××年××月××日××时××分,市应急联动中心接警,位于××区××镇××路××号的×××发生火灾,过火面积××平方米,××××等物品基本烧毁,××××未过火,××××受烟熏、水渍影响。

备注:当事人如需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请保护好火灾现场,与火灾发生地所属公安派出所联系,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到场调查处理。

“起火原因”: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为××区××镇××路××号××××处,起火原因为××××××××。

“直接财产损失”:申报数为起火对象申报的损失金额,统计数为经核定的损失金额,原则上统计数小于申报数。

“当事人签名栏”:受灾单位或户主签名确认。

“经办人”:经办民警填写。

另外,处警民警应及时将现场调查处置情况上报所属分局指挥中心,受理后12 h内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属分局消防支队,2日内将轻微火灾事故现场调查处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六)撤销现场保护

受灾单位或户主签名确认后,对轻微火灾处置记录无异议,且不需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现场调查处置民警负责通知撤除现场保护措施。

(七)注意事项

(1)已经作为轻微火灾处置,当事人又提出要求认定的:

① 前期处置中要提醒当事人,如要“火灾事故认定书”的须保留好火灾现场,现场被清除以“轻微火灾处置记录”为准,不再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② 公安派出所接到当事人申请后,立即报消防支队派员到场调查、处理,并提供“轻微火灾处置记录”、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

(2)对由公安派出所进行现场调查处置的轻微火灾现场,由现场调查处置民警负责通知撤除现场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