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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4.1.2.2 二、特殊管辖
二、特殊管辖

(1)机动车辆因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处理,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不出具涉及起火原因的任何文书。

(2)涉嫌放火的,不属于轻微火灾处置范围,由支队负责移交。

(3)涉嫌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燃烧的,提请支队及时协调安监部门确定事故性质,如属安全生产事故的移交安监部门,如属火灾的必须开展调查。

(4)涉嫌燃气事故引发燃烧的,提请支队及时协调区燃气办确定事故性质,如属燃气事故的移交燃气部门处置,如属火灾的必须开展调查。

(5)属于部队、民航、铁路、港航等管辖的火灾事故应及时确认,由支队移交相关部门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