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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3.3 第三节 消防行政拘留办理要点
第三节 消防行政拘留办理要点

在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执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一般性程序规定,是行政处罚的基本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必须按照该法所规定的程序决定处罚,消防执法也不例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还应该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125号令)的程序要求。但《消防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也就是说,在实施拘留处罚时,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章处罚程序中规定了实施治安处罚的程序要求,分为调查、决定、执行三节。主要有以下规定:

(1)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2)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决定给予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

(3)公安机关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做出拘留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意见,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4)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等。

(5)行政拘留的执行:

① 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由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拘留所执行。对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同时将“处罚决定书”和“执行回执”送达场所,“执行回执”由拘留所经办人填写,报送人签字后带回附卷。

② 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③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④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但不送达拘留所执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