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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3.2 第二节 消防行政拘留适用情形
第二节 消防行政拘留适用情形

《消防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了可以给予拘留处罚的有15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2)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3)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4)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5)阻碍执行职务(《消防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6)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7)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8)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9)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10)过失引起火灾(《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11)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12)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

(13)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五项)。

(14)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

(15)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消防法》第六十八条)。

具体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见表3-3-1。

表3-3-1 涉及拘留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览表

(续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