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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3.1.1 一、《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一、《消防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2)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3)谎报火警的。

(4)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5)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2)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1)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2)过失引起火灾的。

(3)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4)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5)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6)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