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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2.2.9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
九、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一般规定

(1)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2)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派出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 逾期不履行责令“三停”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② 逾期不履行罚款处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③ 法律没有规定由公安机关强制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被处罚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

(二)罚款处罚的执行

1.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

公安派出所做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当场收缴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派出所办案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

(2)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被处罚人提出的。此情形,办案人员应当要求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3)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公安派出所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上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票据。对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的罚款,办案民警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公安派出所。

3.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被处罚人确有经济困难,经被处罚人书面申请,由公安派出所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4.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具体要求如下:

(1)催告:做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听取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采纳。

(3)决定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罚款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决定加处罚款。

(4)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对原罚款决定及加处罚款的决定仍不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责令“三停”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施工、使用。执法人员应当在责令“三停”处罚履行期间届满次日或者接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处罚履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并制作“上海市消防监督检查意见通知书”,拍照存入案卷。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四)行政拘留的执行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详见本篇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