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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2.2.7 七、审批处理
七、审批处理

(一)案件处理

对适应一般程序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经审核后,办案人员将“呈请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审批。

(二)行政处罚决定

(1)对个人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及其相应的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

(2)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罚款及其相应的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3)公安派出所拟做出行政拘留处罚时,应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再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4)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5) 消防行政处罚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做出的,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做出行政拘留处罚决定时,加盖所属公安机关印章。

(三)消防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公安派出所依据一般程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使用“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正本和存根,可以使用于“一案多人”“一人多案”的情况,制作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被处罚人是自然人,“被处罚人”栏应当填写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其号码、现住址和工作单位;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法定单位全称、单位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现查明”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违法事实部分,填写时应当准确、简明、扼要。

(3)“以上事实有”后面的横线处填写证据部分,填写时应当填写证据的具体名称,但是为保护证人,证人证言可以不写证人姓名。

(4)“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及具体条、款、项,包括做出的处罚和收缴、追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上位法对有关事项已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填写上位法。

(5)“现决定”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的具体种类、幅度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对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同的,要同时写明每个违法行为人的姓名及处罚种类幅度,对一人的多个违法行为要分别写明处罚种类、幅度。

(6)“履行方式”后面的横线处要注明履行的具体期限和方式,包括合并执行的情况。一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时,应当负有相应的清单,并在决定书中注明清单的名称和数量,“警告”处罚无须填写履行方式和期限。

(7)救济途径写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以及具体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是所属分、县局和当地人民政府,诉讼机关是当地人民法院,其中长宁、静安、普陀、虹口区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日,提请行政诉讼的期限是6个月。

(8)“被处罚人签名”,由被处罚人或者被处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写明签收日期。拒绝签名的,由办案人员在决定书上注明,并使用“送达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