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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2.2.5 五、听证
五、听证

听证程序本质上属于调查取证阶段的继续,是以听证会的形式对消防行政处罚案件重新进行全面调查取证,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质证、辩论的一个过程。

(一)适用范围

在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

(2)停止执业(吊销资质、资格)。

(3)较大数额罚款:对于依据《消防法》、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做出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于依据《上海市消防条例》等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做出行政处罚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5000元(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或者等值物品价值)以上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案件。

(二)听证组织

违法嫌疑人提出听证申请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决定是否受理。对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举行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部门或非本案调查人员组织。听证设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人员。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本案办案人员以及第三人。

(三)听证步骤

(1)核对身份,告知权利和义务。

(2)办案人员陈述。

(3)听证申请人申辩和第三人陈述。

(4)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5)听证主持人依次听取听证申请人、第三人、办案人员最后陈述意见。

(6)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申请人阅读或向其宣读,证人陈述部分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经听证申请人、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最后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四)听证后的案件处理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