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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2.2.4 四、告知
四、告知

(一)告知的内容

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使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人员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及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二)告知的形式

告知主要有书面告知和公告告知两种。

(三)告知笔录的制作

(1)告知内容填写:逐项填写“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中“告知内容”第一栏部分属于必填内容,系统自动生成的内容不全,应重新编辑,需包含时间、地点、违法行为、证据、违法条款、处罚依据的描述,且末尾应加上“我支队将对你(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和“句号”,以确保整段文字通顺。“告知内容”第二栏中对不需听证的案件,无须填写该部分,且不将此页附卷;对需要听证的案件,填写该页时,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向公安消防支队提出听证申请。

(2)陈述、申辩记录:违法嫌疑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告知人应当如实记录。被告知人也可以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违法嫌疑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将该书面材料附在告知笔录后,并在告知笔录中注明。告知笔录文书记录不下时,可增页记录;违法嫌疑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办案部门必须充分听取违法嫌疑人的意见。对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法嫌疑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办案部门应当采纳,不得因违法嫌疑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被告知人签名:笔录末尾由被告知人签名并注明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