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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2.2.3 三、提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处理意见

(一)处罚对象的确定

1.一般规定

拟处罚的对象应当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拟处罚对象实施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拟处罚对象依法应当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应当判定拟处罚对象的法律性质属于单位还是个人。对自然人还应判定其是否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2.确定处罚对象应注意的问题

(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经营的,按个人处罚。

(2)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处罚对象。

(3)对正在筹建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尚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以筹建人为处罚对象。

(4)对不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以直接责任主体为处罚对象。

(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

1.不予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2.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违法的。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违法的。

(3)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5)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1)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对控告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4)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处罚的。

(三)集体讨论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案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请公安派出所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纪要。会议记录应当全面、客观,由会议参加人员签名。

(四)提出处理意见

1.提出处罚意见

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和违法行为的轻重以及集体讨论等情况,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合理量罚,提出处罚意见。

2.提出其他处理意见

对不属于该公安派出所管辖的,以及没有违法事实、依法不予处罚的,应当提出移送案件或者不予处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