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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2.2.1 一、受案
一、受案

(一)填写“受案登记表”

(1)一案一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违法嫌疑人因不同案由被处罚的,应分别填写“受案登记表”。

(2)一案多人且案件案由相同的,可以合用一表,但应分别载明各个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简要案情”要载明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案件基本事实及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

(4)“受案意见”应依据现行我国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中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明确是否受案。

(5)“受案审批”一般应由公安派出所行政负责人审批,也可以由分管负责人审批。统一受案的,应同时确定该案的办理人。

(二)案件移送

公安派出所受理消防行政案件后,发现属于《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规定的以下案件,公安派出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移送管辖单”,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1)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

(4)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

公安派出所在办案过程中,涉及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将违法情况抄报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消防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也应当将违法情况抄报有关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