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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3.1.2.2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管辖范围的例外规定
二、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处罚管辖范围的例外规定

公安派出所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移送管辖单”,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1)发现被检查单位、场所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

(2)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

(4)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火灾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