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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5.3.2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二、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

(一)直接判定

下列重大火灾隐患可以直接判定: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甲、乙类厂房设备在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3)甲、乙类厂房、库房或丙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住宅或宿舍混合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4)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及数量不符合规定。

(5)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二)可不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形

(1)可以立即整改的。

(2)因国家标准修订引起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对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进行了消防技术论证,并已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的。

(4)发生火灾不足以导致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综合判定

(1)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表2-5-1中第1~11条要素2条以上(含本数,下同),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存在表2-5-1中第12~17条要素2条以上,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3)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重要场所存在表2-5-1中任意要素3条以上,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4)其他场所存在表2-5-1中任意要素4条以上,可综合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表2-5-1 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判定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