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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实用手册
1.2.5.2.2 二、液化石油气(站)检查要点
二、液化石油气(站)检查要点

(一)基本常识

(1)液化石油气钢瓶总容量(包括使用钢瓶和备用钢瓶)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容量的乘积总和计算。容量为15 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容积按35.5 L计算;容量为50 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容积按118 L计算;容量为500 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容积按约1 m3计算(1000 L合计1 m3)。

(2)上海市合法钢瓶应在钢瓶防护罩外侧设置钢印编号,并在瓶体上部标识“××公司”名称和公司司标,瓶颈处标识“××公司”专用色环。

(3)钢瓶连接橡胶管的使用期限为18个月,调压器的使用年限为24个月,到期应当更换。

(4)液石油化气设备与钢瓶距离超过1.5 m时,宜用固定的金属软管连接。

(5)一般单位如无特别原因,应采用低压集气或低压供气,即在钢瓶角阀出口直接安装专用减压阀。

(6)不得在同室使用或者存放两种以上气源及其他燃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7)液化石油气灶台等设备在使用期间,应有人值守,每天用气结束后,应及时关闭钢瓶阀门。

(二)常见违章行为

(1)采用摇晃、加热、倒卧等方式的“强制性用气”行为。

(2)瓶库及其他非专用场所从事液化石油气灌装、倒灌、添加、排放作业。

(3)连接管未采用专用的耐油胶管或金属软管。

(4)钢瓶出现密封圈损坏、老化、变形或者螺纹磨损等情形还在使用。

(5)火锅店等的中小餐饮场所未设置专用的钢瓶储存场所,或未将实瓶、空瓶分区集中存放。

(6)使用氧气、乙炔气、氨气等可调式减压阀代替单位液化石油气专用减压阀。

(7)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8)生产、储存、经营液化石油气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

(9)携带液化石油气钢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0)在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三)检查要点

1.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检查要点

(1)检查供应站建筑构件、单体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包括围墙高度及实体墙情况、防火间距、地面材料、电气防爆、泄压、通风等情况。

(2)检查消防设施设置和运行情况,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探测报警器的设置、消防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效等。

(3)站内严禁排放钢瓶内液化石油气残液和气体。

(4)检查钢瓶查验制度的落实情况,对超过检验期、无合格证、瓶底座或手提护栏松动、腐蚀严重、表面漆层脱落的钢瓶不得送站充装。

2.液化石油气相关技术要求

(1)液化石油气钢瓶储存场所不得设置在楼层中间位置和中间楼层。储存场所的门、窗应直接向外开启,不得向厨房或建筑内开启。确实无法直接向外开启而向室内开启的,应采用双门斗密封措施,窗应向外开设。

(2)液化石油气钢瓶储存场所应设置必要的防爆泄压面,泄压面积与库房体积的比值(m2/m3)不宜小于0.22,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重量不宜超过120 kg/m2。泄爆面应避开公众聚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爆炸危险区域应采用不发火花地坪,区域内所有电气设备均应为防爆型。

(3)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除待检修以外的钢瓶,总容量超过10 m3时,应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接至防爆区域外昼夜有人值班场所。钢瓶总容量不超过10 m3的瓶库(供应站),也宜逐步改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现危险状况。采用移动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的,要落实专门检测人员定时检测并做好记录。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要定期检修标定,保证正常好用。

(4)瓶库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瓶库周围应划定禁火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

(5)瓶库属严重危险级场所,应配置不少于2个8 kg以上干粉型或其他相应的灭火器材。

(6)瓶库应控制室温,一般不应高于45℃,超过45℃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

(7)室内供气管道不得穿越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重要设备用房等地方。